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朔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县(市、区)管理处、平朔经办机构、各银行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批和核算等业务,增强服务意识,优化业务流程,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第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合法、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提取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批制度。
第五条 灵活就业自愿缴存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在职职工依法享有同等权益。
第二章 提取相关术语
第六条 提取是指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第七条 提取申请人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及相关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权益人。
第八条 提取受托人是指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其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单位经办人、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自然人。
第九条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或租赁权的住房。
第十条 约定提取是指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按约定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指定账户的行为。
第三章 提取范围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退休的;
(二)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七)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用于支付房租的;
(九)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十) 装修自住住房的;
(十一)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十二)自住住房老旧电梯更新的;
(十三)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情形提取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六)(七)(九)(十)(十二)情形提取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购房人夫妻双方父母、子女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优先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职工及共同借款人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正在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
第十四条 在朔州市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凡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均可在市政务大厅、各县(市、区)管理处、平朔经办机构及各银行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也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等网络渠道线上办理(目前可线上办理的有: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退休、支付房租、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购房提取)。
第四章 提取时间及额度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属销户提取。当个人账户封存后,按规定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一条(六)项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时间不限,职工本人、配偶、直系血亲同一套住房累计提取不超过购房总价。每年可申请一次。凡满足下列规定,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应自签订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办理购房提取时,凡系统联网核查后出现无效数据时,目前多层建筑按3500元/㎡、高层建筑按4300元/㎡核算总房价);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凡系统联网核查后出现无效数据时,目前多层建筑按3500元/㎡、高层建筑按4300元/㎡核算总房价);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自取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之日起申请,每年可申请一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取得拆迁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每年可申请一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自付款部分,即安置住房总价款减去拆迁补偿款;
(五)购买拍卖住房的,应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每年可申请一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六)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应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申请,每年可申请一次。在不超过此项消费行为总支出的前提下,可按1000元/㎡(建筑面积)核定最高提取额;
第十七条 符合第十一条(七)项规定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单次提取不超过上年度实际还款额。
(一)辖区内缴存职工偿还我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申请贷款时或贷款发放后申请“逐月对冲”业务,“逐月对冲”对借款人和共同偿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作要求。申请办理“提前冲还部分贷款本金”“提前一次性冲还全部贷款本息”业务的,可在连续还款满6个月以后申请。“提前冲还部分贷款本金”业务一年可申请办理一次,每次还款额不低于一万元;
(二)缴存职工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进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中申请签约业务;
(三)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按年或按月提取。按年提取的一年可提取一次,单次提取不超过上年度实际还款额;按月提取的可约定从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自动扣划,每月提取额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月还款额。
第十八条 符合第十一条(八)项规定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即可申请。职工可按月或按需申请。职工及其配偶年度家庭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一般不超过24000元;响应国家号召生育多孩的家庭,可在最高提取额度的基础上上浮50%(即最高提取额不超过36000元);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缴存职工担保解除后,如无房,可申请一次性补提担保期间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一条(九)项规定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职工家庭所分摊的电梯加装自付费用总额。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一条(十)项规定装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1500元/㎡的核定额。
第二十一条 符合第十一条(十一)项规定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原则上每年提取额不超过3000元,当年未提取的,后续年度不可累计提取。
第二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十二)项规定自住住房老旧电梯更新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职工家庭所分摊更新电梯自付费用总额。
上述住房消费类提取,提取后个人账户最低保留人民币1元。
第五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提取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直系血亲身份证及关系证明。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办理退休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出示本人身份证即可办理(凡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系统联网核查显示已进入社保状态的,凭身份证直接提取);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已满半年以上的,出示身份证直接办理;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的鉴定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出境定居的,提供本地户籍注销证明,其销户原因须为“出境定居”;
(五)职工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时,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交职工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及身份证,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签名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情况较特殊的需提供证明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
(六)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职工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且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需提供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房单位签章的不少于总房价20%的首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产权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异地购房的,若房款未付清,需提供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少于总房价20%的增值税发票(凡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在网上查实的,可提供首付款凭证);若房款付清,提供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增值税发票(凡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在网上查实的,可提供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产权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不少于总房价15%的首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产权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拆迁部门签章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购房款凭证;
5.购买拍卖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购房款凭证、《不动产权证书》;
(七)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宅基地批准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购买材料及其它施工费用发票;
(八)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证或宅基地审批证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它施工费用凭证;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证或宅基地审批证明、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它施工费用凭证;
(十)偿还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按月冲还贷款” 、“冲还部分贷款本金”“提前一次性冲还贷款本息”),需出示借款人、共同偿还人身份证;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近一年的显示余额的还款明细单;
(十一)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近一年的显示余额的还款明细单;办理按月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明细。若其配偶也需办理,应同时申请;
(十二)支付房租的,出示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未婚的,联网核查显示单身,凭身份证即可办理;
(十三)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所需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付款凭证;
(十四)装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十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十六)自住住房老旧电梯更新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更新电梯所需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付款凭证。
职工办理购房提取时,使用同一套房首次提取时需留存业务办理要件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后续年度提取相关要件只留电子档案,职工不再提供复印件。公积金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需在提取凭证右上角标明X年X月X日已留存纸质档案。
职工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次提取需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及能显示余额的近一年的还款明细。后续提取时职工只需提供能显示余额的近一年的还款明细,公积金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需在提取凭证右上角标明X年X月X日已留存《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纸质档案。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要求本人亲自办理,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及其所在单位签署(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缴存职工本人银行账户(提取款项只能转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提取申请
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携相关资料及职工本人在工、农、中、建、交、晋商、邮政储蓄银行开立并已激活的任一I类银行借记卡,到政务大厅、各县(市、区)管理处、平朔经办机构或各银行服务网点柜面提出申请。除第十一条中(三)(四)(五)(九)(十)(十一)(十二)暂不能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等网络渠道线上申请,其他提取也可通过线上办理。
第二十五条 提取受理
公积金中心业务人员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取金额等进行审核。凡提取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金额符合要求,申请人相关信息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一致,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受委托人代办事项未超出委托授权范围,业务人员应当场受理并为其办理提取手续。若职工提供资料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告知原因。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复核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提取审批
凡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项规定办理提取的,公积金中心执行一级审批加复核制度;凡符合第十一条(五)(六)(十)项规定办理提取的,公积金中心执行二级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提取支付
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一)凡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办理提取的,提取资金按规定划转至提取申请人本人在工、农、中、建、交、晋商、邮政储蓄银行开立并已激活的任一I类银行借记卡中。
(二)符合第十一条(五)项规定,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资金可划转至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在工、农、中、建、交、晋商、邮政储蓄银行开立并已激活的任一I类银行借记卡中。
第七章 提取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提取业务人员在查验提取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相一致的情况下,应将业务办理所需证明材料,按序完整清晰地扫描录入公积金中心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形成电子档案,退还职工原件,并按规定留存除身份证外其他资料复印件1份(所有复印件均需按原件装订顺序完整清晰地复印在A4纸上)。提取业务档案实行纸质与数字化双轨建档、保存管理,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一致,原则上按季移交公积金中心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八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九条 提取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违规为他人办理提取业务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本办法由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