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通支持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和支付物业费提取业务的通知
临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管理部(分理处)、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通支持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和支付物业费提取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拥有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产权的(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除外),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名下其中一套自住住房的装修费用,具体如下:
(一)申请条
1.提取申请人在本市累计缴存满6个月,无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处于担保期间,账户未被冻结,无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不准提取的其他情形;
2.提取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市有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住住房(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除外)。
(二)提取额度及频次
1.从第一次办理装修提取业务的年份算起,夫妻双方每10年可提取15万元;
2.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办理一次,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万元,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元;
3.夫妻双方一年内提取金额合计超过3万元的,需提供装修合同和装修费用发票,提取金额以发票金额为准,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办理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不动产权证书;
3.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账户;
4.不动产权人的配偶提取的,应同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5.按照装修费用发票金额提取的,应同时提供装修合同及装修费用发票。
二、支付物业费提取
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拥有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产权的(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除外),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名下其中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含电梯费、停车服务费),具体如下:
(一)申请条件
1.提取申请人在本市累计缴存满6个月,无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处于担保期间,账户未被冻结,无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不准提取的其他情形;
2.提取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市有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住住房(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除外)。
(二)提取额度及频次
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申请办理一次支付物业费提取业务,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4000元。当年未办理提取或提取金额未达到最高额度的,次年不结转、不累加。
(三)办理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不动产权证书;
3.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账户;
4.不动产权人的配偶提取的,应同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三、其他事项
(一)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且所有人非夫妻关系的,不予办理上述两项提取业务;
(二)本通知所述相关规定为试行政策,之后将根据实施效果、上级部门相关通知、群众反馈意见等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实施,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