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版),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经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新增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
以家庭为单位,公积金缴存人每年(自然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自住住房不包括自建房及商铺、公寓等商业性质房产。
二、提取条件
(一)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
三、提取额度
物业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自2026年起)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总额,且不超过申请时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夫妻双方均为公积金缴存人,夫妻双方应同时办理物业费提取业务。
四、申请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的提供户口簿;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3.提取申请人的Ⅰ类银行卡(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鞍山银行);
4.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5.契税完税证明;
6.物业管理费正规税务发票原件。
提取申请人范围:提取人本人、配偶。
委托配偶、父母或子女等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
五、办理渠道
公积金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在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各营业部窗口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六、信用管理
公积金缴存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申请提取。对于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等方式违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处理。
其他
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公积金业务自2026年9月20日开始办理。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