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拓宽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和改善住房民生方面的作用,中心新增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两项提取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政策内容
我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取得购房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超过十年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用。
(二)申请对象
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
(三)申请条件
1.房屋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
2.自有住房已交付并取得购房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3.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性质;
4.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
5.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提取金额
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备案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装修标准为1200元/平方米,家庭住房装修提取上限不超过10万元。
(五)提取频次
每个家庭仅可选择名下一套符合条件的自住住房申请装修提取,缴存职工在我市缴存期间最多可申请两次装修提取,且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十年。
同一住房按装修原因提取,两次间隔时间不低于五年。
(六)申请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购房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银行一类卡;
4.已婚或离异职工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一)政策内容
我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资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二)申请对象
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
(三)申请条件
1.房屋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
2.自有住房已交付并取得购房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3.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性质;
4.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的;
5.自然年度内未办理过租房提取的;
6.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提取金额
职工及其配偶只能就家庭名下一套住房申请物业费提取,发票金额未超过3000元的,可提取金额不超过发票金额;发票金额超过3000元的,可提取金额最高为3000元。以往年度未办理提取的,额度不予结转、不累计计算。
(五)提取频次
缴存人一个自然年度内仅可办理一次物业费提取业务。
(六)申请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购房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银行一类卡;
4.已婚或离异职工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5.物业费缴费增值税发票。
此政策自2026年9月22日起正式施行。
注意事项:
1.职工办理装修或物业费提取业务时,房屋坐落在连山、龙港或南票三个县区内的,职工可到连山、南票或直属办事处任一办事处办理;房屋坐落在兴城、绥中及建昌的,提取人应到房屋所在地对应的办事处办理。
2.物业费增值税发票对应的缴费年度为申请提取年度,且须明确业主姓名及房屋坐落,房屋坐落应与不动产权证或备案合同中记录的地址保持一致。职工可提取金额只包含职工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金额,车位管理费、公摊服务费等其他费用不计入可提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