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深圳市关于支持装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装修住房提取情形
(一)提取条件及频次。职工及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其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住房。申请提取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满六个月;
2.住房装修完工在两年内(装修完工发生在2026年9月20日之后)。
职工及家庭成员拥有多套住房的,仅能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同时提取一次;再次申请提取的,两次提取的时间应当间隔满十年。
(二)提取额度及材料。职工及家庭成员凭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开具的房屋装修装饰增值税发票申请提取的,可提取额不超过发票金额;无法提供前述发票的,可以按照装修住房实际支出申请提取,可提取额不超过住房建筑面积×1800元/㎡。按照前述方式申请提取的,每套住房每次申请提取的可提取额均不超过25万元。
职工及家庭成员按照本条规定申请提取的,除应当提交符合本条前述要求涉及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经有关部门受理的装修工程申报登记及完工注销等相关材料。
二、单列支付住房物业费提取情形
(一)提取条件及额度。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拥有住房的,可以申请按照实际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物业费。每套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550元。
(二)提取规则及材料。职工及家庭成员拥有多套住房的,同一时间段内仅能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同时提取;当年度未提取的月份,可以在后续提取中累计计算。
职工及家庭成员按照本条规定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物业费发票等相关材料。
三、阶段性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标准
自2027年11月1日起两年内,职工提取该期间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可提取额从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五提高至百分之八十。
四、其他事项
(一)进一步规范购房提取等业务办理要求
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过购房提取、购房首付款提取业务的住房再次被交易,新的购房职工及家庭成员再以该套住房申请办理购房提取、购房首付款提取业务的,两次提取的时间应当间隔满十二个月。
(二)其他要求
除本通知调整的内容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其他要求均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施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月×日
附件2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关于支持装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持续加大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我中心研究起草了《关于支持装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必要性
《条例》新增“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两种提取情形,进一步拓展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规政策,更好满足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亟需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优化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增设装修住房提取情形
一是明确职工家庭可就其在本市拥有的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住房;二是明确提取的条件及再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三是明确装修住房提取业务的提取方式、可提取额度及申请材料等相关内容。
(二)单列支付住房物业费提取情形
一是明确职工家庭可就其在本市拥有的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物业费,当年度未提取的月份,可以在后续提取中累计计算;二是明确提取方式及可提取额度;三是明确提取规则及申请材料等相关内容。
(三)继续加大对无房职工租房提取的支持力度
明确在现行阶段性租房提取支持政策到期后两年内(即自2027年11月1日起两年内),继续支持本市无房职工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80%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专此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