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公管规〔2026〕4号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通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费 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通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配偶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该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须为4年以内(含4年)或10年以上(含10年)。提取额度按该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000元/㎡标准计算,提取总额不超过14.4万元。
提取要件:缴存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指定银行一类借记卡;缴存人已婚的,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共有人参与提取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
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含电梯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配偶每年可就名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提取总额不超过该套住房当年物业费缴纳金额,且最高不超过3500元。本项提取仅限支付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缴纳的物业费,当年未提取的不予结转至下一年度,每年申请提取时间不晚于12月25日。
提取要件:缴存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支付物业费凭证、指定银行一类借记卡;缴存人已婚的,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共有人参与提取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自住住房为父母、子女多人共有的,缴存人及配偶和共有人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装修、支付物业费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提取额度。
(二)缴存人及配偶仅可选定一套自住住房申请一次装修提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4年以内(含4年)提取,或者10年以上(含10年)提取,二者选其一。
(三)缴存人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提供的支付物业费凭证必须为物业公司当年开具,实行“当年凭证当年提取”的业务办理方式。
(四)缴存人申请装修、支付物业费提取,所涉自住住房为异地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有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得申请装修提取;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无逾期记录的,可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
(六)缴存人在本通知发布前已按装修自住住房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再次申请装修提取。
四、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关于制定《关于开通装修自住住房和
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通知》的起因
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2026年8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4号国务院令,公布《条例》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其中,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新增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费提取情形。为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开通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1号)
4.《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问题:贯彻落实《条例》要求,新增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减轻缴存人住房消费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
依据:(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1号)、《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相关规定,结合上位政策实施要求,拟定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公积金条件。
(二)开展调查研究。通过面向牡丹江市家居建材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市住建局及我市各类住宅小区开展调研,拟定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公积金额度、时限。
(三)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综合研判,拟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公积金政策。
四、制定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确提取范围、提取时限、提取频次、提取额度等核心政策内容,确保政策精准落地、便捷高效。
(一)开通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四)装修自住住房的;(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二)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时限及频次设定
依据:根据《关于协助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研我市自住住房装修单价及周期的回函》第二条“新旧住房装修、翻新参考周期为:1、新房住房装修周期:3—5年;2、旧房住房装修周期:10—15年”。为合理满足缴存人提取权益,新房装修提取时限取中间值,设定为4年,旧房装修提取最低年限,设定为10年,两者选其一。设定上述提取时限、频次,既可保障新房普遍完成首次基础装修的刚性需求,又能满足10—15年旧房基础硬装、水电管线等设施已达到老化迭代周期,存在真实、必要的翻新改造需求。同时,通过年限、次数限制,防范重复申请、虚假装修套取公积金等风险,实现惠民便民与资金风险防控相统一。
2.提取额度设定
依据:根据《关于协助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研我市自住住房装修单价及周期的回函》第一条“住房装修(只包括人工、辅材和基础主材,不含家具、家电和软装陈设等)每平方米市场参考平均价格为不低于 1000元”;《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1号)第二款“关于普通标准住宅认定问题,自2014年11月28日起,我省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及以下的住房”。综合上述依据,设定提取总额不超过14.4万元(1000元/㎡×144㎡),实际提取额度按照建筑面积1000元/㎡设定,既贴合本地家装市场成本水平,解决缴存人基础装修刚性支出,最大化释放刚需群体政策红利,又杜绝普惠政策向大户型、非刚需住房倾斜,有效防范大额资金支取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稳健、合规运行。
(三)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含电梯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时限设定
依据:一是按照每年缴纳一次物业费的普遍性规律,实行每年就一套自住住房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的提取时限、频次设定,是在充分满足缴存人家庭日常住房物业消费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把控公积金资金支出节奏,平衡政策普惠性与资金安全性,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规范化运行;二是我中心每年年末开展年度系统结算,各渠道将暂停办理公积金业务,为避免因无法受理业务给缴存人带来不便与损失,保障该项业务规范有序开展,设定每年申请提取时间不晚于12月25日。
2.提取额度设定
依据:为科学确定物业费提取额度及上限,我中心咨询市住建局物业科,并对全市各类住宅小区开展调研,我市带电梯普通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市场最高参考水平为1.7 元 /㎡/月;《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1号)第二款“关于普通标准住宅认定问题,自2014年11月28日起,我省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及以下的住房”。综合上述依据,物业费最高提取额度2937.60元(1.7元/㎡×144㎡×12个月);同时考虑到不同小区、不同楼层电梯运维费用存在差异,据此将物业费(含电梯费)提取总额提高至不超过3500元,实际提取额按照物业公司当年开具物业费凭证记载金额为准。既可据实保障缴存职工物业费支出需求,又能避免向大户型、高收费住房过度倾斜,坚守住房公积金保基本、保刚需的定位。
(四)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有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得申请装修提取;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无逾期记录的,可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
依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2.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第八条“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缴存人普通反应物业费是业主持有房产阶段的持续、刚性支出,允许有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提取物业费,不仅可以直接缓解家庭住房消费压力,也有助于提升物业费收缴率,稳定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有利于社会良性发展。为此,为了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减轻缴存人住房消费压力,支持缴存人及配偶在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无逾期记录的情况下,可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
附件2:
关于制定《关于开通装修自住住房和
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1.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台背景。
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年8月10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4号国务院令,公布《条例》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其中,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新增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费提取情形。为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开通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须为4年以内(含4年)或10年以上(含10年)的是如何制定的?
答:政策出台前,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通过面向牡丹江市家居建材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开展政策制定调研工作,经回函反馈“新房住房装修周期:3-5年;旧房住房装修周期:10-15年”。为此,设定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4年以内(含4年)或10年以上(含10年)的提取时限,两者选其一。设定上述提取时限,既可保障新房普遍完成首次基础装修的刚性需求,又能满足10-15年旧房基础硬装、水电管线等设施已达到老化迭代周期,存在真实、必要的翻新改造需求。同时,通过年限限制,防范虚假装修套取公积金等风险,实现惠民便民与资金风险防控相统一。
3.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该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000元/㎡标准计算,提取总额不超过14.4万元是如何制定的?
答:牡丹江市家居建材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回函反馈“住房装修(只包括人工、辅材和基础主材,不含家具、家电和软装陈设等)每平米市场参考平均价格为不低于 1000元”;《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1号)“我省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及以下的住房”。综合上述依据,实际提取额度按照建筑面积1000元/㎡设定,提取总额不超过14.4万元(1000元/㎡×144㎡),既贴合本地家装市场成本水平,解决缴存人基础装修刚性支出,最大化释放刚需群体政策红利,又杜绝普惠政策向大户型、非刚需住房倾斜,有效防范大额资金支取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稳健、合规运行。
4.缴存人及配偶名下有多套住房,是否都可以申请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缴存人及配偶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缴存人及配偶拥有多套自住住房的,只可选择一套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
5.缴存人及其配偶通过自住住房夫妻间更名、共有人(父母、子女)转移、房照丢失补证等方式,达到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满足4年以内提取条件的,是否可以申请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但有一种情况例外,比如,自住住房登记在缴存人A名下6年后,更名至配偶B名下且在B名下登记超过4年,在A、B名下登记总时长超过10年。经核验,在业务申请时A、B两人婚姻关系存续,即可按照自住住房达到10年以上的条件办理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业务,共有人(父母、子女)增加或减少和补证可参照以上规则申请提取公积金。
6.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要件有哪些?
答:缴存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指定银行一类借记卡;缴存人已婚的,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共有人参与提取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
7.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制定的?电梯费可以提取吗?
答:为科学确定支付物业费提取额度及上限,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向市住建局和全市各类住宅小区开展调研,我市带电梯普通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市场最高参考水平为1.7 元 /㎡/月;《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1号)“我省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及以下的住房”。综合上述依据,支付物业费最高提取额度2937.60元(1.7元/㎡×144㎡×12个月);同时考虑到不同小区、不同楼层电梯运维费用存在差异,据此将支付物业费(含电梯费)提取总额提高至不超过3500元,实际提取额按照物业公司当年开具物业费凭证记载金额为准。既可据实保障缴存职工物业费支出需求,又能避免向大户型、高收费住房过度倾斜,坚守住房公积金保基本、保刚需的定位。
8.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申请提取时间为什么不晚于12月25日?
答:我中心每年年末开展年度结算,各渠道将暂停办理公积金业务,为避免因无法受理业务给缴存人带来不便与损失,保障该项业务规范有序开展,设定每年申请提取时间不晚于12月25日。
9.缴存人及配偶名下有多套住房,是否都可以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人及配偶每年可就名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该套住房一经选定,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年度可重新选择名下符合条件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
10.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费提取吗?
依据: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不可以申请,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市公积金中心起草《通知》后,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缴存人普通反应物业费是业主持有房产阶段的持续、刚性支出,允许有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不仅可以直接缓解家庭住房消费压力,也有助于提升物业费收缴率,稳定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利于社会良性发展。为此,为了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减轻缴存人住房消费压力,支持缴存人及配偶在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无逾期记录的情况下,可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
11.缴存人与父母共同共有一套4年以内的自住住房,
缴存人的父亲可以按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费提取公积金吗?
答:可以。自住住房为父母、子女多人共有的,缴存人及配偶和共有人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装修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提取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提取额度。
12.支付物业费提取公积金的提取要件有哪些?
答:缴存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支付物业费凭证、指定银行一类借记卡;缴存人已婚的,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共有人参与提取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