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4号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标志着第三次修订《条例》圆满完成,社会各界和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期待有了满意结果。这次修订,系统审视了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历程,紧跟时代脉搏,因应广大群众关切和呼声,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解决制约事业发展和缴存人需要的不合理因素,立足于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立足于住房保障新要求,以法治化形式对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做出了系统全面制度安排。具体说来,这次《条例》修订有十大亮点,即“一个立足于、三个突破、三个加大、三个提升”。
一个立足于:
立足于住房全生命周期保障
这次《条例》修订着眼于我国住房发展阶段转换、住房需求迭代升级、就业结构变革等新形势新情况,因应租购并举与房地产高质量发展新要求,立足于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全过程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性金融支撑。在总则部分第一条,增加了“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的表述;在使用内容上,增加了自住住房装修、物业费提取条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为今后进一步发挥制度作用留足了政策空间;在增值收益使用方面,增加了“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的内容,这些改革举措,拓宽丰富了住房公积金使用场景,使其由单一的购房支持工具向覆盖多样化住房消费场景转型,进一步发挥公积金的民生支持效用。
三个突破:
呆账核销权下放、存贷款利率决定机制、
灵活就业人员参缴政策支持
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规定,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文件制定的初衷,是为防止权力滥用,地方有关部门随意核销资金,因而提高管理等级,增加核销难度。从实践看,由于权责不对等,省级财政部门从严掌握政策,因而政策实施以来,鲜有核销成功案例,成为“悬浮政策”。一边是贷款剧增、不良率升高引起的呆坏账增加;一边是政策“画饼”,够不上吃不着,给基层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惑和历史挂账。这次将呆账核销权下放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现了权责一致原则,体现了政策制定、决策监督和风险管理的统一,增强了政策实践性,为基础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当然,下一步要制订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的具体管理办法,必须坚持“符合标准,证据确凿,分级审批,帐销案存”的原则,防止条件过宽、审批不严和资金滥用。 关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决定机制,原来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实践中,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人民银行管理的非一致性,在利率调整时易忽视公积金行业的需求,形成利率调整滞后性,特别是在商业银行LPR实施并经利率多次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已经没有优势,其政策特惠性难以体现,给制度发展和缴存人造成了困惑,违背了制度初衷。因此,这次将住房公积金利率决定权上收到国务院,能够充分发挥住房政策性金融调控职能,缩短决策链条,消除部门局限和决策分割,兼顾缴存人收益与住房贷款支持功能,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势和特惠功能。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近年来在住建部指导下,在全国开展了三批城市试点,取得了成熟经验,也赢得了社会各界支持。但存在覆盖面不广、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参与积极性还不够高等问题。这次把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将有利于适应我国就业结构发生的根本性变化,增强制度普惠性,实现利益均沾,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社会。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实际和管理差异性,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赋予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在政策支持方面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差异化、有地域特色、创新性的鼓励政策,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全覆盖和劳动者共享提供改革经验。
三个加大:
加大使用范围、加大违法惩戒力度、
加大管理机构履职责任
在提取使用方面。增加了自住住房装修、物业费支出项目,同时还留下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提取项目政策空间。可以说,这次修改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固定内容变成了根据形势需要的动态性调整,在体现政策规定性的同时充分体现了政策弹性。对于结余资金,过去只有购买国债一项出路,这次增加了可以购买政策性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又称政策性银行债,是我国政策性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用计划派购的方式,向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是发行规模仅次于国债的债券品种,有“准国债”属性。政策性金融债具有信用等级高、风险低的特点,由政策性银行背书,能够保证公积金资金的绝对安全。政策性金融债券种比较多,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一直到三十年期。其利率通常略高于同期限国债。此举提高了沉淀资金的使用效率,拓宽了安全投资渠道。 在加大违法行为惩处方面。企业不按照《条例》规定,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且在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将罚款金额由过去的1-5万元提高到5-30万元。对于以欺诈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违法提取公积金者,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取消3年内提取公积金或者使用贷款的资格;对于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资金,取消5年内提取公积金和贷款资格。这次将地方对骗提骗贷者行为的惩处实践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无疑是对违法犯罪者的有力震慑。 在加大管理中心履职责任方面。在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三条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的内容。即管理中心未尽到督促单位建制缴存登记义务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无疑进一步加大了管理中心和经办人员的工作责任,促使其主动作为,全面筛查,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从根本上减少企业违法行为、职工信访量和行政执法成本。
三个提升:
提升服务效率、提升信息化水平、
提升风险防范水平
在提升服务效率方面,《条例》提出简化手续、缩短时限、互信互认、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新要求。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删除了需有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的前置条件,减轻了职工办事成本;将缴存人申请贷款时的审批时限由过去的15日内,缩短为10日内。同时,《条例》还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通过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实现全国范围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这些都为服务群众、推动全国“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提供了便利,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了制度基础。 在提升信息化水平方面。增加了第三十一条的内容,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在第三十八条里,增加“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对于过去共享信息不完善、住房公积金难以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贷款前置审查信息不完整等问题的解决,有了“尚方宝剑”,有利于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在提升风险防范水平方面。为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治理骗提骗贷等问题,一是强化了信用约束,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平台,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提高失信成本,强化公众信用意识;二是完善了处罚规定,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公积金和获得贷款的不良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提出了明确的限制和惩处措施。这些政策措施,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训诫作用,从根本上规范缴存人行为,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
总之,这次《条例》修订,是对二十多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一次系统性审视,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一次系统性检测,是对未来发展改革的一次系统性设计,具有划时代意义。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必将引领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新阶段,迈向新征程,实现新跨越,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