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关于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点击量:1发布时间:2026-09-29 19:39:5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缴存人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切实减轻缴存人居住支出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经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该政策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申请条件
职工及配偶的自住住房装修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装修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房产用途为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二)装修的自住住房购房时间需超过一年。
(三)同一套自住住房因房屋产权转移申请装修提取的间隔时间不少于2年。
(四)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为一次性提取,如该套住房本人已申请过装修提取,则不能提取。
(五)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装修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职工本人、配偶名下,如装修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单价标准(装修单价标准为每平方米1500元,且每套住房提取总额不超过18万元)及装修发票金额孰低原则计算。
如同一套房产有多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上述提取额度。
四、办理要件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购房合同;
(二)申请人身份证;
(三)申请人非房产权所有人,房屋所有权为申请人配偶的,需提交婚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
(四)装修合同及装修发票。
五、办理渠道
中心业务窗口、区(县)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