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点击量:3发布时间:2026-10-28 16:11:2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人住房相关消费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场景,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拥有自住住房并持有不动产权证的,每年可就名下同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住房的物业费。每人每年提取不超过3000元,每年同一套住房提取总额不超过6000元,当年未使用的提取额度不予结转次年。多个家庭共有同一套住房的,相关权利人自行协商提取申请人及提取金额,在规定的提取总额内采取“先办先提”方式办理。
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一类银行储蓄卡、婚姻关系证明、不动产权证。若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取信息的,可免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不动产权证。
(一)物业费提取周期按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缴存人及其配偶每个自然年度只能就同一套住房每人申请提取一次,当年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的额度,不累计结转至下一个自然年度。
(二)房屋发生交易的,同一套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提取总额不得超过6000元,前产权人已提取的金额计入该套住房当年累计额度。
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商住两用房、商铺等非住宅用途住房不在提取范围。
联系机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联系电话:0592-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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