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提取公积金
一、所需材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I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4.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5.载明产权人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装修费税务发票或建材采购税务发票。
二、提取适用情形及申请条件
(一)新购住房装修提取
缴存人或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且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在5年以内的,自相关费用税务发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房屋产权人本人及配偶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改造相关支出。
(二)老旧住房装修改造提取
缴存人或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房龄15年以上(以房屋建成年份起算)的自住住房,自相关费用税务发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房屋产权人本人及配偶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改造、居住品质提升相关支出。
三、提取额度及频次
1.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相关费用税务发票金额,且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x1500元/m㎡(总金额超过20万元的以20万元作为最高提取额度)。
2.实际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职工家庭(缴存人及其配偶)五年内仅可就一套自住住房办理一次装修改造提取(新房装修、老旧房装修改造类型合并计算)。
3.同一职工家庭(缴存人及其配偶)针对同一套自住住房,累计办理装修改造提取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提取申请间隔须满十年。
四、政策执行说明
1.本政策试行期 1 年,自 2026年7 月 27 日起实施。
2.当个贷率达到85%时,本政策暂停;待个贷率低于85%时,本政策恢复。
3.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调整,严格按照上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4.本政策由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缴纳住房契税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4.契税完税凭证。
5.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时限
自契税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
(三)提取频次及额度
1.提取频次:房屋产权人本人及配偶可各提取1次。
2.提取额度: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完税凭证税费金额。
(四)相关事项
1.提取人范围为缴纳江西省范围内住房契税的产权人本人及配偶。
2.两人及以上共同购房的,房屋产权人之间关系必须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时,该政策暂停。
购买车位(库)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4.车位(库)备案合同或车位(库)不动产权证书。 5.车位(库)购置税务发票。 6.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申请时限 自车位(库)合同备案之日或者车位(库)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 (三)提取频次及额度 1.提取频次:车位(库)产权人本人及配偶可各提取1次。 2.提取额度: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车位(库)购置税务发票金额。 (四)相关事项: 1.提取人范围为江西省范围内购买与住房同一小区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库)的产权人本人及配偶。 2.两人及以上共同购房的,产权人之间关系必须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时,该政策暂停。
支付住房物业费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4.物业费税务发票(物业费税务发票应载明提取人信息或房屋信息,并与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保持一致)。
5.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申请时限
自物业费税务发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
(三)提取频次及额度
1.提取频次:每间隔满12个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2.提取额度: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物业费税务发票金额,且每次合计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
(四)相关事项
1.提取人范围为江西省范围内缴纳住房物业费的房屋产权人本人及配偶。
2.所有提取人必须在同月办理。
3.两人及以上共同购房的,产权人之间关系必须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4.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时,该政策暂停。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类型,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造价预算与承建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建房款税务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税务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税务发票。 3.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申请时限:应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相关证书取得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三)相关事项: 1.同一职工同一套住房限提取一次。 2.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取人范围为产权人本人及配偶。
无房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无房户租房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职工及配偶无房证明。 4.与中心签订《租赁住房支取公积金承诺书》(柜面办理时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提供)。 5.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提取频次: 1.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每间隔满三个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开展按月提取,实现职工每月用住房公积金直接冲抵房屋租金。 2.租赁商品住房的,每间隔满三个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三)提取额度: 1.职工及配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为1600元/月(夫妻双方提取时必须在同月办理)。 2.多子女家庭的本市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最高提取限额上浮20%,即上限为1920元/月。(多子女家庭是指有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等证明子女数量的材料。涉及离异或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子女抚养权的材料。) 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本市A至G类人才(具体分类参照《宜春市人才分类目录》),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最高提取限额上浮20%,即上限为1920元/月。需提供人才认定证书或人才服务卡等证明材料。 4.职工间隔上次租房提取时间超过三个月但未超过一年的,按实际间隔月份计算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上限。 5.职工间隔上次租房提取时间超过一年的,仍按12个月计算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上限。 (四)相关事项: 1.无房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指提取人及配偶在宜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取行为。 2.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多子女家庭和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证明,结清提取的还需提供结清证明。
4.首次提取时,需提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和主贷方的个人信用报告。
5.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相关事项:
1.首次提取须按月正常还款满12个月,职工及配偶每次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申请日至本次提取申请日已还贷本息总额(夫妻双方提取时必须在同月办理)。
2.全部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受时间间隔限制,但必须自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还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还贷本息。
3.提取人近12个月内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全部结清住房贷款提取不受此限制)。
4.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提取人范围为主贷人及主贷人配偶。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
(一)提取额度:
1.购买住房多次提取的:
购买商品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合同总额;购买二手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增值税或契税计税金额;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超过实付拆迁安置补差款金额。
2.购房首付款提取的:
购买商品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合同上首付款金额;购买二手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金额。
3.购房产权按份额共有的,提取额不能超过提取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
(二)提取频次:
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可在购买住房多次提取与购房首付款提取中二选一,同一套住房的提取人选择购房提取的业务类型必须一致。选择购买住房多次提取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同一套住房后续不得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时,可办理首次购房提取,多次提取政策暂停;选择购房首付款提取的,只可办理一次购房首付款提取,按月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可申请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三)申请条件:
1.两人及以上共同购房的,产权人之间关系必须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住房多次提取的:
(1)购买江西省范围内住房的:首次提取的提取人范围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子女或子女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再次提取的提取人范围为产权人本人及配偶。
(2)购买江西省外住房的:提取人范围为产权人本人及配偶。
3.购房首付款提取的:
(1)购买江西省范围内住房的:提取人范围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子女或子女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
(2)购买江西省外住房的:提取人范围为产权人本人及配偶。
4.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时,代际互助购房提取政策暂停,即只有产权人本人及配偶方可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四)申请时限:
自相关购房证明材料载明日期起一年之内提出首次提取申请。
(五)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父母与子女共同购房或代际互助提取时需提供)。
4.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5.按购房类型,分别提供购房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首付款收据或购房总额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书》、银行转账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与当地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购房付款凭证,第二次提取时还需提供所购拆迁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六)相关事项:
1.同一套住房12个月内仅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该套住房购买人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如该住房再次交易,后续购买职工在12个月内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2.所有提取人必须在同月办理。
3.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宜春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
因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
(一)申请条件
1.因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子女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患重大疾病具体疾病定义应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2020年修订版)》中所列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多个肢体缺失、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症肝炎、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具体疾病定义还需进一步参看《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时限
在出院小结出具时间12个月内提出提取申请。
(三)提取频次及额度
1.提取频次:职工及配偶可各提取1次。
2.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近12个月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金额。
(四)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职工子女或子女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患病的需提供);
4.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与出院小结;
5.医院出具近12个月内的住院费用发票;
6.近12个月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
7.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证明、住房公积金冲抵明细证明、结清提取的还需提供结清证明。 4.首次提取时,需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5.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6.办理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的,免于提供上述第3、4项材料。 (二)相关事项: 1.提取人及配偶有未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可办理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不可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2.首次提取须按月正常还款满12个月,职工及配偶每次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申请日至本次提取申请日已还贷本息总额,且需扣除已用住房公积金冲还部分金额(夫妻双方提取时必须在同月办理)。 3.提前全部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时间间隔限制,但必须自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还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还贷本息,且需扣除已用住房公积金冲还部分金额。 4.提取人近12个月内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全部结清住房贷款提取及按月委托提取的不受此限制)。 5.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宜春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签订《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签约协议》后可实现按月委托提取;提取人或配偶有一方已签订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协议的,另一方也须在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方可办理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7.提取人范围为主贷人及主贷人配偶。
内退、退休(含离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内退、退休(含离休)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3.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免提供)。
(二)相关事项:
1.需缴存单位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报停及资金到位后方可支取。
2.原企事业单位内退职工,需提供单位内退职工证明书。
3.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社保停缴证明。
3.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相关事项:
1.需缴存单位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2.封存满6个月后未继续缴存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3.触犯刑法经法院裁决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法院裁决书》原件,由本人提供委托书并由单位(或所在监狱)加盖公章确认属实后,住房公积金一律转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内。
4.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逝者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
2.逝者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3.逝者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4.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5.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为逝者配偶、子女、父母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2)提取申请人为逝者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相关事项:
1.逝者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默认转入逝者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如需将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且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5000元的,必须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3.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相关事项: 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4.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实际支付工程建筑费用发票(或收据)。
5.加装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申请时限:应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三)相关事项:
1.同一职工同一套住房限提取一次。
2.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加装电梯实际支付的费用。
3.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政策操作细则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多次提取的:
购买商品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合同总额;购买二手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增值税或契税计税金额;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实际付款额。
(二)购房首付款提取的:
购买商品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合同上首付款金额;购买二手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金额。
(三)申请条件:
1.职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用于自住的。
2.住房共同购买人必须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时限:
1.全款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公积金缴存地二手房的,自相关购房证明材料载明日期起一年之内提出首次提取申请。
2.贷款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自相关购房证明材料载明日期起一年之内提出首付款提取申请。
3.全款购买非公积金缴存地二手房的,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满6个月后的一年之内申请首次提取。对所购住房建成年份≥25年且建筑面积≤60㎡的,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满12个月后的一年之内申请首次提取。若能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社保缴存证明(入户时间或者开户时间须在发证日期之前6个月以上),可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一年之内申请首次提取。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1.自2025年1月1日起,新购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可在购买自住住房多次提取与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提取中二选一。选择购买自住住房多次提取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同一套住房后续不得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时,可办理首次购房提取,多次提取政策暂停;选择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提取的,只可办理一次购房首付款提取,按月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可申请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2.购房产权按份额共有的,提取额不能超过提取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
(六)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户口本(产权人关系为父母或子女时需提供)。
4.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5.按购房类型,分别提供购房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首付款收据或购房总额付款发票;购买非公积金缴存地商品房的,还需提供购房款转入开发商账户的银行转账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转入售房人账户的银行转账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贷款购买非公积金缴存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贷款证明材料(如银行APP贷款信息、贷款合同或个人信用报告)。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与当地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购房付款凭证。
(七)相关事项:
1.同一套住房12个月内仅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同一套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以该套住房名义提取公积金,只可办理对冲还贷。
3.所有提取人必须在同月办理。
4.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对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提取申请不予受理。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证明,结清提取的还需提供结清证明。
4.首次提取时,需提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和主贷方的个人信用报告。
5.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相关事项:
1.首次提取须按月正常还款满12个月,职工及配偶每次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申请日至本次提取申请日已还贷本息总额(夫妻双方提取时必须在同月办理)。
2.全部结清住房贷款的不受时间间隔限制,但必须自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还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还贷本息。
3.提取人近12个月内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全部结清住房贷款提取不受此限制)。
4.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证明、住房公积金冲抵明细证明、结清提取的还需提供结清证明。
4.首次提取时,需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5.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6.办理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的,免于提供上述第3、4项材料。
(二)相关事项:
1.提取人及配偶有未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可办理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不可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2.首次提取须按月正常还款满12个月,职工及配偶每次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申请日至本次提取申请日已还贷本息总额,且需扣除已用住房公积金冲还部分金额(夫妻双方提取时必须在同月办理)。
3.提前全部结清住房贷款的不受时间间隔限制,但必须自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还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还贷本息,且需扣除已用住房公积金冲还部分金额。
4.提取人近12个月内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全部结清住房贷款提取及按月委托提取的不受此限制)。
5.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宜春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签订《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签约协议》后可实现按月委托提取;提取人或配偶有一方已签订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协议的,另一方也须在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方可办理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四、无房户租房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职工及配偶无房证明。
4.与中心签订《租赁住房支取公积金承诺书》(柜面办理时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提供)。
5.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提取频次:
1.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每间隔满三个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开展按月提取,实现职工每月用住房公积金直接冲抵房屋租金。
2.租赁商品住房的,每间隔满三个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三)提取额度:
1.职工及配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为1600元/月(夫妻双方提取时必须在同月办理)。
2.多子女家庭的本市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最高提取限额上浮20%,即上限为1920元/月。(多子女家庭是指有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等证明子女数量的材料。涉及离异或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子女抚养权的材料。)
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本市第一至五类人才(具体分类参照《宜春市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最高提取限额上浮20%,即上限为1920元/月。需提供人才认定证书或人才服务卡等证明材料。
4.职工间隔上次租房提取时间超过三个月但未超过一年的,按实际间隔月份计算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上限。
5.职工间隔上次租房提取时间超过一年的,仍按12个月计算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上限。
(四)相关事项:
1.无房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在宜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取行为。
2.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多子女家庭和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类型,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造价预算与承建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建房款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3.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申请时限:应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相关证书取得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三)相关事项:
1.同一职工同一套住房限提取一次。
2.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内退、退休(含离休)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3.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免提供)。
(二)相关事项:
1.需缴存单位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报停及资金到位后方可支取。
2.原企事业单位内退职工,需提供单位内退职工证明书。
3.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社保停缴证明。
3.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相关事项:
1.需缴存单位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2.封存满6个月后未继续缴存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3.触犯刑法经法院裁决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法院裁决书》原件,由本人提供委托书并由单位(或所在监狱)加盖公章确认属实后,住房公积金一律转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内。
4.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逝者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
2.逝者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3.逝者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4.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5.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为逝者配偶、子女、父母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2)提取申请人为逝者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相关事项:
1.逝者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默认转入逝者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如需将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且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5000元的,必须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九、出境定居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3.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相关事项:
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4.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实际支付工程建筑费用发票(或收据)。
5.加装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申请时限:应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三)相关事项:
1.同一职工同一套住房限提取一次。
2.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加装电梯实际支付的费用。
3.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因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
(一)申请条件:
1.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
2.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时限:
在出院小结出具时间12个月内提出提取申请。
(三)提取频次及额度:
1.提取频次:职工及配偶可各提取1次。
2.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近12个月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金额。
(四)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与出院小结;
5.医院出具近12个月内的住院费用发票;
6.近12个月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
7.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