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本次政策调整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15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负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进行装修,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商业性用房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房屋用途为住宅,申请人拥有该房屋所有权(以《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如属共同产权的产权人必须为直系亲属。 2.申请人无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或未被列入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 4.装修行为应发生在2026年9月1日后,提取申请时限为装修施工合同签订日期后24个月内。 1.申请人提取标准上限为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且每套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具体提取金额以相关装修发票金额为准。 2.同一套住房已办理过装修提取的,未发生产权变更的须间隔十五年方可再次申请装修提取;发生产权变更的在装修提取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装修提取。 3.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必须同时办理。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婚姻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社保卡或I类银行储蓄卡; 4.《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5.装修施工合同原件,载明申请人姓名的装修费税务发票或装修建材采购税务发票; 6.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记入个人公积金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当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含)以上时,管理中心可暂停受理本项提取业务,待个贷率回落后再行恢复,并予以公告。 2.本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调整,严格按照上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