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管理规定
的通知
赣市公管委字〔2026〕6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要求,做好业务衔接,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赣市公管委字〔2026〕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7点“拟作出2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调整为“拟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第四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被投诉、举报单位拟处2万元(含)以上罚款的,应当书面告知被投诉、举报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调整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被投诉、举报单位拟罚款的,应当书面告知被投诉、举报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将《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赣市公管委字〔2026〕2号)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调整为“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贷款利率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提前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调整为“提前还款的,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同时,在第二十六条新增一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不准予贷款的,应当告知其不准予贷款的理由”。
三、将《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赣市公管委字〔2026〕2号)第三十四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调整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四、将《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政策的通知》(赣市公管委字〔2026〕3号)第四部分“其他事项”中“自住住房更新改造提取”的名称调整为“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政策内容保持不变。
五、上述调整的管理规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与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同步施行。其他文件及配套业务操作细则涉及相关表述同步调整。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