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租房提取,装修自住,异地公积金贷款等政策的通知
点击量:2发布时间:2026-09-30 13:24:26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
缴存人或其配偶装修本市自住住房,在取得自住住房5年内或拥有自住住房满15年以上的,在装修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额度按照自住住房建筑面积乘以装修单价计算,装修单价标准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提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同一缴存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可申请一套自住住房装修提取,同一套自住住房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装修提取的间隔时间不少于2年。
二、支持异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购买接入住房公积金区域一体化服务平台城市的自住住房,且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本市贷款政策审核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缴存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工作所在县(市、区)或外派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户每月租房提取限额调整为1500元,其他租房提取相关政策不变。
四、本通知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6年9月20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签订住房装修合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