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遂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的通知
点击量:1发布时间:2026-11-05 00:35:54
各科室、管理部,广大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满足缴存人多样化的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经研究,对住房公积金部分住房消费类政策的提取条件进行优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存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最近12个月内无逾期行为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装修、缴纳购房契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置与自住住房同一小区新建车位(库)。
其余事项均以《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遂市房管委〔2026〕9号)及解读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