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提取情形
一是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允许职工及其配偶装修本市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新增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允许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二、完善违法提取治理
调整监督与罚则章节内容,进一步完善违法提取的法律后果和惩戒措施。
三、规范条文表述和顺序
对部分表述及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统一规范关键用语的定义表述。
特此通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30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遵循房住不炒、租购并举、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第四条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需要委托银行等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条 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支付以贷款方式购买的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以下简称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五)装修自住住房;
(六)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以下简称支付物业费);
(七)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拥有所有权、性质为住宅的房屋,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再交易住房等。写字楼、商铺、商用公寓、车位等非住宅不属于可提取范畴。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可以同时注销账户:
(一)离休、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出境定居;
(四)封存满6个月且未继续缴存。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条件、时限和额度
第七条 支付房租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申请支付房租提取。
(二)提取频次
职工可在每个提取年度内选择按年提取或按月提取,提取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职工同时符合多种支付房租提取情形的,提取时只能以其中一种情形申请提取。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应当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
(三)提取额度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具体金额按照租金缴纳佐证材料核定。
租住商品住房的,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核定。每月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月最高可提取额度。
多孩家庭(多孩家庭是指现有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下同)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具体金额按照租房发票核定。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月租金大于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超出的部分不计入可提取额度。同一时间段内一个多孩家庭只能以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对于上述三种支付房租提取情形,提取时应当明确租赁时间段,且只能申报当前提取年度的租赁时间段,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提取的剩余额度均不计入下次申报的可提取额度中。
公积金中心每年适时向社会公布当年度租住商品住房、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可提取额度。
第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购买自住住房且所购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可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与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不得提取,直系亲属指父母和子女。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自购房日期起满6个月后提出申请,且提出申请的日期应当在购房日期起两年以内,可提取一次。购房日期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购买日期为准。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的住房有两名以上产权人且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均等计算。
第九条 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
(一)提取条件
使用住房贷款购买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的楼盘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积金中心进行备案的,可申请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申请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一年以内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提取申请将自动撤销。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两名以上职工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的,自行协商分配各自的提取额度。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前将已收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专户。
职工在办理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其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作为缴存余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第十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提取条件
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并按月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当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贷款结清前每月可提取一次,贷款结清后不可再继续提取。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该套住房还款本息。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冲还贷)的,其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本息不计入可提取额度中。原则上,提取的住房有两名以上产权人且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均等计算。
第十一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造房屋自住的,可申请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对住房全部拆除并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可申请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住房危险性鉴定已达到C级或D级的,可申请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自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两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其中涉及装修部分的支出不计入可提取额度。提取的住房有两名以上产权人且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均等计算。
第十二条 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对多套自住住房进行装修或对同一套自住住房进行多次装修的,均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装修自住住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8年后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取得日期以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发证日期为准。
(三)提取额度
房屋可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装修单价标准1500元/平方米计算,且应当不超过最高可提取额度21万元。同一套住房所有产权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最高可提取额度,两名以上产权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的,自行协商分配各自的提取额度。
根据本市住房市场状况以及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公积金中心可适时调整装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时限、装修单价标准以及最高可提取额度,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支付物业费提取
(一)提取条件
支付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费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
(二)提取频次
每个提取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乘以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一级标准乘以12个月核定,且应当不超过年最高可提取额度。每次提取只能申报当前提取年度的可提取额度,已申报提取的剩余额度不计入下次申报的可提取额度中。两名以上产权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的,自行协商分配各自的提取额度。
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一级标准发生调整的,调整后的标准自下一提取年度起执行。公积金中心每年适时向社会公布当年度支付物业费提取的最高可提取额度。2026年度(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的年最高可提取额度为4536元。
第十四条 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及其配偶或双方父母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产权的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实施加装电梯,并符合本市加装电梯相关规定,职工可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自建房、别墅加装电梯不属于可提取范畴。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自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所分摊的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具体分摊的费用按职工提供的出资佐证材料核定。两名以上职工以同一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可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亦可协商确定各自的可提取额度。
第十五条 离休、退休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离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提取。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在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退休凭证后提出申请。申请时职工个人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
(二)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十六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时职工个人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
(二)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十七条 出境定居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出国工作、进修、学习等非定居的情形不属于可提取范畴。申请时职工个人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
(二)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十八条 封存满6个月且未继续缴存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在本市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未继续缴存,封存满6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在本市存在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待贷款结清后方可提出提取申请。
(二)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时职工个人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
(二)提取额度
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二十条 职工不得以下列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
(二)出售个人所拥有的住房产权后再次购买同一住房产权;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个人账户内的资金被全额冻结的;
(二)因违法提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被限制提取的;
(三)因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被限制提取的;
(四)本市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的(本市公积金冲还贷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同时符合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仅可用一种情形申请提取。职工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情形的,同一时间段内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职工以同一种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的,每次提取应当满足相应的时间间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包括本市公积金冲还贷)、支付房租的按月提取,应当间隔1个月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支付物业费提取、支付房租的按年提取,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已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有剩余可提取额度,职工申请以不同住房或不同提取情形提取时,应当重新核定个人可提取额度,原已申报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额度既不进行累加,也不可再次提取。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当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根据提取情形提供以下材料。
(一)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佐证材料、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婚姻状况佐证材料。
租住商品住房的,应当提供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婚姻状况佐证材料。
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应当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婚姻状况佐证材料、亲子关系佐证材料。
(二)购买自住住房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
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应当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专用收据。
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
购买拍卖住房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三)支付购房首付款
1.楼盘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
应当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2.提取申请(职工办理)
应当提供适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情形的商品房认购书(签订上述商品房认购书后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应当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借款合同、还款利息证明材料(提取利息部分时应当提供)。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建造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发票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住房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六)装修自住住房
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七)支付物业费
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未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八)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出资佐证材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亲属关系佐证材料(住房所有权登记在职工父母或职工配偶父母名下的应当提供)。
(九)离休、退休
应当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佐证材料,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免提供。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佐证材料。
(十一)出境定居
应当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应当根据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已故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内且不存在继承公证、订立遗嘱、遗赠情形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提供职工的死亡佐证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两人以上共同继承职工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的声明。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取得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法院裁定书、法院判决书后提出申请,申请时还应当提供职工的死亡佐证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已故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内且存在继承公证、订立遗嘱、遗赠情形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提供职工的死亡佐证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遗嘱、遗赠协议或继承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已故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大于5万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提供职工的死亡佐证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法院裁定书、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七条 提取人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提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同时提供监护证明材料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经职工授权,公积金中心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申请材料准确信息的,可无需职工提供相应的纸质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应当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单位及职工应当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发生变更的,公积金中心以办事指南的方式另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职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以内。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资金,提取资金应当划入公积金中心与职工约定的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下列情形除外:
(一)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提取资金应当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提取资金原则上划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
(三)其他特殊情形,如司法协助等,可依申请划入第三方账户。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或中止提取审核:
(一)职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提取条件的;
(二)职工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公积金中心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
第五章 监督与罚则
第三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出规定的提取情形,不得以伪造变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隐瞒提取申请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存在违法提取行为的,应当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其中,提取未支付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满1年后解除限制,已支付的自全额退回违法提取资金之日起满3年后解除限制。
第三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对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核实调查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2024年2月29日以前,职工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可按2024年2月29日以前的提取相关规定继续提取。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内”“以前”包含本数,“大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2025〕3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