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办理规则》已经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遵义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
2026年9月23日
一、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的定义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是指二手房买卖双方进行房屋交易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在无需提前结清卖方原个人住房贷款和注销卖方原抵押登记的情况下,通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和顺位抵押后向买方发放新个人住房贷款来结清卖方原个人住房贷款,并注销卖方原抵押登记。 二、“带押过户”适用情形 1.买卖双方所涉借款均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卖方所涉借款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买方所涉借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卖方所涉借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方所涉借款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指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包含组合贷款。 三、“带押过户”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买卖双方所涉借款均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条件 (1)买方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交易房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明晰,允许上市交易,除原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第一顺位)外未设立其他抵押、未设立居住权,无被查封或其他限制等影响转移登记及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3)卖方应为交易房屋产权所有人和抵押人; (4)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与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均为同一受委托银行(或同一家商业银行市级分行辖内不同县级支行),已与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且其上级行已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带押过户”业务合作协议; (5)买卖双方房屋交易价格不低于原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以及未来两个月月还款额之和,买卖双方同意对房屋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并同意将购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受委托银行监管账户,优先用于清偿卖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资料 (1)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首付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POS机刷卡回单、银行转账凭证、汇款凭证等。首付款支付账户应为买方本人或配偶的同名银行账户,首付款收款账户应为受委托银行监管账户); (4)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原件; (5)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在房屋产权过户后提供); (6)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房屋产权过户后提供); (7)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8)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I类银行卡原件; (9)卖方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10)卖方I类银行卡复印件; (11)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借款申请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时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原件(通过“亮码可办”提供相关信息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原件); (12)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13)现场填写《遵义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申请表(一)》(附件1,下同); (14)现场签署《遵义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四方协议》(附件3,下同)。 3.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后,共同到受委托银行提出“带押过户”申请;经确认符合“带押过户”条件的,由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员指导买卖双方现场填写《遵义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申请表(一)》(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放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签订《遵义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四方协议》(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放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一份用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手续),买方办理购房首付款资金监管手续。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2)贷款审批。受委托银行初审通过后,流转至管理部复核、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 (3)办理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受委托银行联系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带押过户”相关手续,其中:买卖双方与受委托银行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买方与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申请人一次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将两项业务并案受理,办理产权转移及买方借款的抵押权登记。 (4)发放贷款。办妥抵押并取得新的抵押权证后,由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员复印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及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放入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中,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拍摄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录入抵押权证信息,并提交至管理部复核、审批,由管理部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受委托银行监管账户。 (5)资金清算。受委托银行应在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当日内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监管账户中多余款项按《遵义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四方协议》约定划转至卖方银行账户。 (6)注销抵押。受委托银行应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第一顺位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卖方所涉借款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买方所涉借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条件 (1)买方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原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带押过户”; (3)交易房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明晰,允许上市交易,除原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第一顺位)外未设立其他抵押、未设立居住权,无被查封或其他限制等影响转移登记及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4)卖方应为交易房屋产权所有人和抵押人; (5)原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与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均为同一受委托银行(或同一家商业银行市级分行辖内不同县级支行),已与属地管理部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且其上级行已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带押过户”业务合作协议; (6)买卖双方房屋交易价格不低于原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以及未来两个月月还款额之和,买卖双方同意对房屋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并同意将购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受委托银行监管账户,优先用于清偿卖方原商贷。 2.申请资料 (1)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首付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POS机刷卡回单、银行转账凭证、汇款凭证等。首付款支付账户应为买方本人或配偶的同名银行账户,首付款收款账户应为受委托银行监管账户); (4)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原件; (5)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在房屋产权过户后提供); (6)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房屋产权过户后提供); (7)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8)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I类银行卡原件; (9)卖方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10)卖方I类银行卡复印件; (11)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借款申请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时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原件(通过“亮码可办”提供相关信息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原件); (12)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13)现场填写《遵义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申请表(一)》; (14)现场签署《遵义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四方协议》。 3.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后,共同到受委托银行提出“带押过户”申请;经确认符合“带押过户”条件的,由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员指导买卖双方现场填写《遵义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申请表(一)》(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放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签订《遵义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四方协议》(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放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一份用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手续),买方办理购房首付款资金监管手续。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2)贷款审批。受委托银行初审通过后,流转至管理部复核、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 (3)办理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受委托银行联系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带押过户”相关手续,其中:买卖双方与受委托银行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买方与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申请人一次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将两项业务并案受理,办理产权转移及买方借款的抵押权登记。 (4)发放贷款。办妥抵押并取得新的抵押权证后,由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员复印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及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放入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中,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拍摄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录入抵押权证信息,并提交至管理部复核、审批,由管理部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受委托银行监管账户。 (5)资金清算。受委托银行应在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当日内结清原商贷,受委托银行监管账户中多余款项按《遵义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四方协议》约定划转至卖方银行账户。 (6)注销抵押。受委托银行应在原商贷结清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第一顺位抵押权注销登记,并将办妥后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及资料传送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 (三)卖方所涉借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方所涉借款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1.申请条件 (1)满足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2)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同意“带押过户”; (3)交易房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明晰,允许上市交易,除原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第一顺位)外未设立其他抵押、未设立居住权,无被查封或其他限制等影响转移登记及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4)卖方应为交易房屋产权所有人和抵押人; (5)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与新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均为同一受委托银行(或同一家商业银行市级分行辖内不同支行),已与属地管理部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且其上级行已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带押过户”业务合作协议; (6)买卖双方房屋交易价格不低于原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以及未来两个月月还款额之和,买卖双方同意对房屋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并同意将购房首付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资金划入受委托银行监管账户,优先用于清偿卖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按商业银行规定提供。 3.业务流程 (1)提出申请。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后,共同到受委托银行提出“带押过户”申请;经确认符合“带押过户”条件的,由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员指导买卖双方填写《遵义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申请表(二)》(附件2,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签订《遵义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四方协议》(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放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一份用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手续),买方办理购房首付款资金监管手续。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录入“带押过户”相关信息。 (2)管理部审批。经管理部复核、审批通过后,打印《遵义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授权书》(附件4)。 (3)银行审批。按照商业银行规定办理“带押过户”。 (4)办理抵押。受委托银行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受委托银行联系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带押过户”相关手续,其中:买卖双方与受委托银行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买方与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申请人一次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将两项业务并案受理,办理产权转移及买方借款的抵押权登记。 (5)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受委托银行监管账户。 (6)资金清算。受委托银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当日内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监管账户中多余款项按《遵义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四方协议》约定划转至卖方银行账户。 (7)注销抵押。受委托银行应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第一顺位抵押权注销登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责任部门应强化协同配合,统一业务操作,做到各司其职,通过加强业务沟通协作,畅通各部门会商协调渠道,定期交流沟通并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工作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切实做到高效便民。 (二)注重风险防控。各责任部门要共同加强风险防范,强化技术防控,规范内部管理,加强资金监管,防止出现债权或抵押权悬空风险,稳妥有序推进有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窗口、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做好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宣传工作和服务指引,让缴存人等知晓相关政策内容,提升缴存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