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有关精神,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结合安顺市实际,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装修提取”)。其中,同一自住住房存在两个及以上产权人的,产权人之间须为夫妻或父母与子女关系,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仅限父母或子女任意一方申请装修提取。(一)申请装修提取的自住住房应位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含)以上;(二)装修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应当在2026年9月20日(含)之后,且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三)申请人及配偶均无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装修提取应以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下同)为单位,每次提取间隔时间不少于10年。缴存人家庭每次仅限一套自住住房申请装修提取,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装修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且上限为10万元。(四)房屋产权人与装修公司签订的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七)房屋产权人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八)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缴存人家庭应当共同提出装修提取申请,因账户余额不足等情形导致未能足额提取的,本次提取办结后不再补提。(二)缴存人家庭可到安顺市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或合作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延伸服务网点线下申请办理。(三)利用虚假材料或虚假装修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限期全额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