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公 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石家庄住房公积 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开展支持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 公积金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对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申请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 权证满 10 年的自住住房; (二)2026 年 9 月 20 日(含)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 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住住房。 二、提取额度 每个缴存人只可申请一次装修提取,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三、注意事项 (一)同一套住房在房产持有期间最多允许两人办理装修 提取。 (二)申请装修提取的自住住房,房产取得时间以证件登 记时间为准。因补发、变更、析产等原因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取得时间以产权人首次取得该套住房的登记时间认定。 四、办理方式 (一)线下窗口办理 缴存人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Ⅰ类银行卡(现支持工商、农业、中国、建设、交通 银行)申请办理;作为配偶提取的,另需提供产权人有效身份 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二)线上全程网办 能够通过信息联网核查提取条件的,可通过“手机公积金” APP 全程网上办理。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 2026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 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