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住房公积金提取——邢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提取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点击量:1发布时间:2026-10-08 15:32:51
支付物业费提取
| 支付物业费提取 | |
| 基本编码 | |
| 事项名称 | 支付物业费提取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事项属性 | 非行政审批 |
| 办理机构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服务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
| 申请条件 | 我市缴存职工均可申请。 |
| 办理材料 |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
| 2、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邢台银行、邮储银行任一银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 |
|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 信都区泉北西大街997号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 |
|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 |
|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 |
|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与朝阳街交叉口正西方向255米 | |
| 内邱管理部:内邱县扁鹊大道337号 | |
|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 |
|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 |
|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玉兰西路90号 | |
|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 |
|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北环路7号(建行三楼) | |
|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 |
|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 |
|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御府名门15#门市 | |
|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平乡县三合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宏屹御花园广场东侧 | |
|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 |
|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巨鹿镇黄巾大道与西平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东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 |
|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 联系电话 | 0319-12329 |
| 办理流程 |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 |
| 2、管理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 |
|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及依据 | |
| 年检要求 | 无 |
| 注意事项 | 1、提取金额:每名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当年未足额提取的,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
| (常见问题) | 2、职工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列入失信名单等情形的,不得办理物业费提取。 |
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 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 |
| 基本编码 | |
| 事项名称 | 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
| 事项属性 | 非行政审批 |
| 办理机构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服务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
| 申请条件 | 职工在邢台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且有装修需求;2026年9月20日后在我市新购商品房或存量房。 |
| 办理材料(2026年9月20日后新购房) | 申请资料与购房提取资料一致 |
| 办理材料(存量房装修) |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
| 2、配偶提取,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簿原件。 | |
| 3、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邢台银行、邮储银行任一银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 |
| 4、提取资金支付至本人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原件;提取资金支付至本人银行卡的,提供装修合同及装修发票原件。 | |
| 5、房屋所有权人之间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一份。 | |
|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 信都区泉北西大街997号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 |
|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 |
|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 |
|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与朝阳街交叉口正西方向255米 | |
| 内邱管理部:内邱县扁鹊大道337号 | |
|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 |
|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 |
|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玉兰西路90号 | |
|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 |
|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北环路7号(建行三楼) | |
|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 |
|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 |
|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御府名门15#门市 | |
|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平乡县三合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宏屹御花园广场东侧 | |
|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 |
|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巨鹿镇黄巾大道与西平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东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 |
|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 联系电话 | 0319-12329 |
| 办理流程 |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管理部提出申请。 |
| 2、管理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 |
|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 |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年检要求 | 无 |
| 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 | 1、提取金额:每套住房单人最高10万元。 (1)新购房装修提取:装修提取额度在购房提取额度基础上另行增加10万元,随购房提取一并核定。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双方可分别享受。 (2)存量房装修提取:职工名下每套住房单人最高提取10万元,夫妻双方均可分别申请。资金支付至本人数字人民币钱包的,职工可在10万元额度内分次提取,单人累计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付至本人银行卡的,每套住房限申请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装修发票金额,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名下有多套住房的,每套住房均可申请提取,分别享受上述额度。 |
| 2、职工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列入失信名单等情形的,不得办理装修提取。 | |
| 3、商铺、公寓等非自住住房装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4、购房合同中购买人或不动产权证书中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且为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购买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中购买人或不动产权证书中房屋所有权人为非直系亲属关系的,均不能申请提取)。 | |
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提取
| 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提取 | |
| 基本编码 | 132017005018/132017005003 |
| 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地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或异地贷款提取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事项属性 | 非行政审批 |
| 办理机构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服务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
| 申请条件 |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自住住房商业贷款 |
| 办理材料 |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
|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 |
| 2、配偶提取,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簿原件。 | |
| 3、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邢台银行、邮储银行任一银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 |
| (二)偿还本地商业住房贷款需另外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近3期(含3期以上)的手机银行的还款明细或还款存折原件。 | |
| 非首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若业务系统中未留存借款合同电子档案且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商业贷款信息的,职工仍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管理部核实无误后留存借款合同电子档案。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提供提前还贷或结清证明。 | |
| (三)职工与直系亲属共同偿还购房贷款的另提供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一份。 | |
|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 信都区泉北西大街997号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 |
|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 |
|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 |
|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与朝阳街交叉口正西方向255米 | |
| 内邱管理部:内邱县扁鹊大道337号 | |
|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 |
|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 |
|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玉兰西路90号 | |
|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 |
|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北环路7号(建行三楼) | |
|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 |
|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 |
|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御府名门15#门市 | |
|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平乡县三合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宏屹御花园广场东侧 | |
|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 |
|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巨鹿镇黄巾大道与西平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东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 |
|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 联系电话 | 0319-12329 |
| 办理流程 |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管理部提出申请。 |
| 2、管理机构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 |
|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及依据 | |
| 年检要求 | 无 |
| 注意事项 | 1、提取金额:正常还款期间,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付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利息;提前还清贷款的,可以最后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还清贷款当月之前(含)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付息总额,整取到百元。 |
| (常见问题) | 2、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其配偶即可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且贷款还款正常的,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申请/解除审批表》,管理部审核无误后,根据约定按月划转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冲还当月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
| 3、购买商铺、公寓以及住房抵押消费贷款等非自住住房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4、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6、职工在本人或配偶非户籍地非缴存地偿还购房贷款的,不能申请提取。 | |
| 7、职工与直系亲属共同贷款的,只能由主贷款人或主还款人一方及其配偶申请还贷提取,职工与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偿还购房贷款的,均不能申请提取。 | |
租商品房/公租房提取公积金
| 租商品房/公租房提取公积金 | |
| 基本编码 | 132017005005/132017005010 |
| 事项名称 | 租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租公租房提取公积金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事项属性 | 非行政审批 |
| 办理机构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服务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
| 申请条件 | 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
| 办理材料 | 1、职工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
| 2、配偶提取,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簿原件。 | |
| 3、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邢台银行、邮储银行任一银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 |
| 4、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 | |
| 5、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当场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告知承诺书》,离异未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丧偶未再婚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配偶死亡证明。 | |
| 6、在京津冀地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持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等有关资料。 | |
|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 信都区泉北西大街997号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 |
|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 |
|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 |
|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与朝阳街交叉口正西方向255米 | |
| 内邱管理部:内邱县扁鹊大道337号 | |
|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 |
|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 |
|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玉兰西路90号 | |
|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 |
|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北环路7号(建行三楼) | |
|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 |
|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 |
|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御府名门15#门市 | |
|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平乡县三合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宏屹御花园广场东侧 | |
|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 |
|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巨鹿镇黄巾大道与西平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东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 |
|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 联系电话 | 0319-12329 |
| 办理流程 |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 |
| 2、管理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 |
|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及依据 | |
| 年检要求 | 无 |
| 注意事项 | 1、提取金额: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房租金额;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每年合计提取限额为18000元。在京津冀地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 |
| (常见问题) | 2、在租赁期间每年提取两次,当年未提取的,不得累计提取。 |
| 3、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 |
| 4、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 |
|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提取(购买商品房)
| 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提取(购买商品房) | |
| 基本编码 | 132017005012 |
| 事项名称 |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提取 |
| 事项属性 | 非行政审批 |
| 办理机构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服务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
| 申请条件 |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
| 办理材料 |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
| 2、配偶提取,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簿原件。 | |
| 3、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邢台银行、邮储银行任一银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 |
| 4、提供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 |
| 5、职工与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提供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一份。 | |
| 6、职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准予办理提取。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及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 |
|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 信都区泉北西大街997号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 |
|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 |
|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 |
|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与朝阳街交叉口正西方向255米 | |
| 内邱管理部:内邱县扁鹊大道337号 | |
|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 |
|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 |
|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玉兰西路90号 | |
|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 |
|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北环路7号(建行三楼) | |
|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 |
|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 |
|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御府名门15#门市 | |
|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平乡县三合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宏屹御花园广场东侧 | |
|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 |
|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巨鹿镇黄巾大道与西平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东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 |
|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 联系电话 | 0319-12329 |
| 办理流程 |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管理部提出申请。 |
| 2、管理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 |
|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 |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年检要求 | 无 |
| 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 | 1、提取金额:2024年4月1日以后,职工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或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人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价款。使用住房按揭贷款购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一次购房合同签订或不动产权证书签发当月(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首付款。整取到百元。 |
| 2、对购房人在2024年4月1日前全款购房并签订购房合同,未使用该套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2024年4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在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购房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人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价款。 | |
| 3、购买商铺、公寓等非自住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4、购房合同中购买人或不动产权证书中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且为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购买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或购房合同总价。(职工与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购买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 | |
| 5、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住房公积金房产证提取(购买存量房)
| 住房公积金房产证提取(购买存量房) | |
| 基本编码 | 132017005013 |
| 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房产证提取(购买存量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事项属性 | 非行政审批 |
| 办理机构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服务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
| 申请条件 | 购买存量房(二手房) |
| 办理材料 |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
| 2、配偶提取,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簿原件。 | |
| 3、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邢台银行、邮储银行任一银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 |
| 4、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 |
| 5、职工与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提供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一份。 | |
|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 信都区泉北西大街997号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 |
|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 |
|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 |
|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与朝阳街交叉口正西方向255米 | |
| 内邱管理部:内邱县扁鹊大道337号 | |
|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 |
|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 |
|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玉兰西路90号 | |
|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 |
|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北环路7号(建行三楼) | |
|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 |
|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 |
|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御府名门15#门市 | |
|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平乡县三合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宏屹御花园广场东侧 | |
|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 |
|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巨鹿镇黄巾大道与西平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东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 |
|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 联系电话 | 0319-12329 |
| 办理流程 |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 |
| 2、管理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 |
|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及依据 | |
| 年检要求 | 无 |
| 注意事项 | 1、提取金额:2024年4月1日以后,职工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或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人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价款。使用住房按揭贷款购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一次购房合同签订或不动产权证书签发当月(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首付款。整取到百元。 |
| (常见问题) | 2、购买商铺、公寓等非自住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3、不动产权证书中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且为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只能为其中一个购买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与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购买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 | |
| 4、缴存人在中心认定的购房提取业务异常区域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原则上需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满半年后,申请购房提取业务。经管理部核查确认购房交易资金往来真实、购房行为合法有效的,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即时办理提取手续。 | |
| 5、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7、购买拍卖住房的,按照购买自住存量房(二手房)提取政策办理。 | |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
|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 | |
| 基本编码 | 132017005019 |
| 事项名称 |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事项属性 | 非行政审批 |
| 办理机构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服务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
| 申请条件 | 购买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区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 |
| 办理材料 |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
| 2、配偶提取,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簿原件。 | |
| 3、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邢台银行、邮储银行任一银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 |
| 4、《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和差价款交款发票原件。 | |
| 5、职工在签订《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差价款总额。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 |
|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 信都区泉北西大街997号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 |
|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 |
|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 |
|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与朝阳街交叉口正西方向255米 | |
| 内邱管理部:内邱县扁鹊大道337号 | |
|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 |
|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 |
|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玉兰西路90号 | |
|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 |
|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北环路7号(建行三楼) | |
|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 |
|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 |
|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御府名门15#门市 | |
|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平乡县三合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宏屹御花园广场东侧 | |
|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 |
|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巨鹿镇黄巾大道与西平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东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 |
|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 联系电话 | 0319-12329 |
| 办理流程 |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 |
| 2、管理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 |
|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及依据 | |
| 年检要求 | 无 |
| 注意事项 | 1、提取金额:可以提取《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差价款,整取到百元。 |
| (常见问题) | 2、购买商铺、公寓等非自住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3、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或者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只能回迁安置本村村民,非本村村民购买此类房屋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除用于本村村民回迁安置房屋外,剩余房屋作为商品房对社会公开销售的,按照购买商品房有关规定办理。 | |
| 4、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6、不动产权证书中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且为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购买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差价款总额。(职工与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购买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 |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 |
| 基本编码 | 132017005016/132017005020 |
| 事项名称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事项属性 | 非行政审批 |
| 办理机构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服务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
| 申请条件 | 1.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
| 2.翻建是指经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 |
| 3.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 |
| 办理材料 |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
| 2、配偶提取,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簿原件。 | |
| 3、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邢台银行、邮储银行任一银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 |
|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姓名的《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 |
|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电梯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加装电梯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 | |
|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 信都区泉北西大街997号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 |
|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 |
|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 |
|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与朝阳街交叉口正西方向255米 | |
| 内邱管理部:内邱县扁鹊大道337号 | |
|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 |
|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 |
|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玉兰西路90号 | |
|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 |
|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北环路7号(建行三楼) | |
|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 |
|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 |
|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御府名门15#门市 | |
|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平乡县三合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宏屹御花园广场东侧 | |
|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 |
|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巨鹿镇黄巾大道与西平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东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 |
|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 联系电话 | 0319-12329 |
| 办理流程 |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管理部提出申请。 |
| 2、管理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 |
|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及依据 | |
| 年检要求 | 无 |
| 注意事项 | 1、2024年4月1日以后,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自批准、建造之日起5年内,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住房实际支出费用,整取到百元。提取总额由各管理部根据当地房价平均水平综合确定,但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
| (常见问题) | 2、2024年4月1日以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的,自核发电梯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5年内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房屋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分摊费用金额。 |
| 3、建造、翻建商业用房等非自住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4、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5、管理部对建造、翻建住房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后办理。 | |
|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 |
| 基本编码 | 132017005008 |
| 事项名称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事项属性 | 非行政审批 |
| 办理机构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服务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
| 申请条件 |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
| 办理材料 |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
| 2、配偶提取,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簿原件。 | |
| 3、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邢台银行、邮储银行任一银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 |
| 4、不动产权证书、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危险性定为C级或D级)原件。 | |
|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 信都区泉北西大街997号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 |
|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 |
|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 |
|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与朝阳街交叉口正西方向255米 | |
| 内邱管理部:内邱县扁鹊大道337号 | |
|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 |
|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 |
|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玉兰西路90号 | |
|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 |
|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北环路7号(建行三楼) | |
|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 |
|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 |
|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御府名门15#门市 | |
|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平乡县三合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宏屹御花园广场东侧 | |
|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 |
|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巨鹿镇黄巾大道与西平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东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 |
|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 联系电话 | 0319-12329 |
| 办理流程 |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 |
| 2、管理机构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 |
|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及依据 | |
| 年检要求 | 无 |
| 注意事项 | 1、提取金额:可以一次性提取大修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大修住房的费用总额,整取到百元。提取总额由各管理部根据当地房价平均水平综合确定,但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
| (常见问题) | 2、中修、小修、装修、装饰自住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3、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住房公积金按月冲抵贷款提取
| 住房公积金按月冲抵贷款提取 | |
| 基本编码 | 132017005007 |
| 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抵冲贷款提取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事项属性 | 非行政审批 |
| 办理机构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服务对象 |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
| 申请条件 | 1.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一次。 |
| 2.主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并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 办理材料 | 1.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 |
| 2.《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充还贷款协议》1份。 | |
|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 信都区泉北西大街997号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 |
|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 |
|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 |
|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与朝阳街交叉口正西方向255米 | |
| 内邱管理部:内邱县扁鹊大道337号 | |
|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 |
|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 |
|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玉兰西路90号 | |
|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 |
|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北环路7号(建行三楼) | |
|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 |
|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 |
|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御府名门15#门市 | |
|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平乡县三合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宏屹御花园广场东侧 | |
|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 |
|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巨鹿镇黄巾大道与西平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东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 |
|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 联系电话 | 0319-12329 |
| 办理流程 | 1.职工申请。符合条件的职工,夫妻双方持本人身份证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2.签订协议。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充还贷款协议》; | |
| 3.系统录入。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充还贷款协议内容录入系统。 | |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附件下载 |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协议 |
| 年检要求 | 无 |
| 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 | 1、按月冲还贷时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每月贷款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 |
| 2、在约定每月贷款还款日,公积金管理机构首先从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相应金额冲还当月应还贷款金额;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应还贷款金额时,在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相应金额冲还当月应还贷款金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应还贷款金额时,在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还款账户中扣划当月应还贷款金额。 | |
| 3、每月按月冲还贷时间前,借款人应确保公积金账户余额或其约定银行还款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偿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款金额。借款人应主动查询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约定银行还款账户余额,如发现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借款人应及时足额补充约定银行还款账户资金用于还款。如若发生逾期,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条款办理。 | |
| 4、按月冲还贷期间,借款人如有单位变动、婚姻关系变动等情况,应及时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否则,造成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 |
| 5、按月冲还贷期间,借款人夫妻双方不能再办理还贷提取、销户提取和公积金质押担保。 | |
| 6、因各种原因造成按月冲还贷不成功的,均不免除借款人还贷责任。 | |
| 7、充还贷协议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 |
低保人员提取公积金
| 低保人员提取公积金 | |
| 基本编码 | 132017005004 |
| 事项名称 | 低保人员提取公积金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事项属性 | 非行政审批 |
| 办理机构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服务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
| 申请条件 | 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 办理材料 |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
| 2.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邢台银行、邮储银行任一银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 |
| 3、《低保证》或《特困证》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原件。 | |
|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 信都区泉北西大街997号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 |
|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 |
|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 |
|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与朝阳街交叉口正西方向255米 | |
| 内邱管理部:内邱县扁鹊大道337号 | |
|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 |
|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 |
|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玉兰西路90号 | |
|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 |
|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北环路7号(建行三楼) | |
|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 |
|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 |
|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御府名门15#门市 | |
|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平乡县三合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宏屹御花园广场东侧 | |
|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 |
|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巨鹿镇黄巾大道与西平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东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 |
|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 联系电话 | 0319-12329 |
| 办理流程 |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 |
| 2、管理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 |
|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及依据 | |
| 年检要求 | 无 |
| 注意事项 | 1、提取金额: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整取到百元。 |
| (常见问题) | 2、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
|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 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基本编码 | 132017005006 |
| 事项名称 | 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事项属性 | 非行政审批 |
| 办理机构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服务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
| 申请条件 | 缴存人或配偶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
| 办理材料 | 1、填写《邢台市突发事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份。 |
|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簿原件。 | |
| 3、配偶提取,提供配偶身份证。 | |
| 4、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邢台银行、邮储银行任一银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 |
| 5、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在职职工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 |
| 6、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1至4项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①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②经医院盖章后的医院住院(门诊)费用发票原件。 | |
| 7、如遇不可预见事故、灾难,除提供1至4项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①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证明原件;②个人承担费用证明原件。 | |
|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 信都区泉北西大街997号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 |
|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 |
|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 |
|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与朝阳街交叉口正西方向255米 | |
| 内邱管理部:内邱县扁鹊大道337号 | |
|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 |
|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 |
|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玉兰西路90号 | |
|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 |
|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北环路7号(建行三楼) | |
|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 |
|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 |
|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御府名门15#门市 | |
|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平乡县三合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宏屹御花园广场东侧 | |
|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 |
|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巨鹿镇黄巾大道与西平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东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 |
|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 联系电话 | 0319-12329 |
| 办理流程 |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 |
| 2、管理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 |
|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及依据 | |
| 附件下载 | 邢台市突发事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
| 年检要求 | 无 |
| 注意事项 | 1、提取金额:①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根据医院提供的费用发票,扣除单位报销或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后,各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每年提取一次。②因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根据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在扣除各项保险赔付后,各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个人负担部分。每年提取一次。 |
| (常见问题) | 2、突发事件包括:(一)重大疾病: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②恶性肿瘤;③再生障碍性贫血:④慢性重型肝炎:⑤心脏瓣膜置换手术;⑥冠状动脉旁路手术;⑦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⑧重大器官移植手术;⑨主动脉手术;⑩其他重大疾病。(二)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 |
| 3、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是指因突发事件引起大额资金支出,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突发事件当事人家庭年收入。 | |
| 4、职工应自支付个人负担费用之日起一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 | |
| 5、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 |
|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7、对提取资金确需转入单位账户的,职工应先向单位申请提取,单位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及经办人预留印鉴。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的,单位收到提取资金后,返还给职工本人。 | |
| 8、管理部对突发事件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后办理。 | |
离退休提取公积金
| 基本编码 | 132017005014 |
| 事项名称 | 离退休(退职)提取公积金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事项属性 | 非行政审批 |
| 办理机构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服务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
| 申请条件 | 离休、退休、退职 |
| 办理材料 |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
| 2、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邢台银行任一银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 |
| 3、未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且封存原因不是“提前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表或者退休证明。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且账户已经封存的,或未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但封存原因为“提前退休”的,免提供资料。 | |
| 4、退职提取,需提供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或者单位出具退职证明的原件。 | |
|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 信都区泉北西大街997号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 |
|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 |
|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 |
|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与朝阳街交叉口正西方向255米 | |
| 内邱管理部:内邱县扁鹊大道337号 | |
|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 |
|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 |
|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玉兰西路90号 | |
|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 |
|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柴荣大街7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隆尧县支行) | |
|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 |
|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 |
|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御府名门15#门市 | |
|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平乡县三合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宏屹御花园广场东侧 | |
|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 |
|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巨鹿镇黄巾大道与西平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东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 |
|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 联系电话 | 0319-12329 |
| 办理流程 |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 |
| 2、管理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 |
|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 |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附件下载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 年检要求 | 无 |
| 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 | 1、提取金额: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 2、职工离休、退休、退职的,单位应先为职工缴足住房公积金,再办理提取。 | |
| 3、职工离、退休提取,须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以身份证记载信息为准),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 |
| 4、职工提前退休的,由单位经办人报送提前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变更表(封存)、退休审批表,按照“提前退休”封存原因办理封存。封存后职工持身份证可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提前退休提取,或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提前退休提取。 | |
|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6、对提取资金确需转入单位账户的,职工应先向单位申请提取,单位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及经办人预留印鉴。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的,单位收到提取资金后,返还给职工本人。 |
出境定居提取公积金
| 基本编码 | 132017005017 |
| 事项名称 | 出境定居提取公积金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事项属性 | 非行政审批 |
| 办理机构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服务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
| 申请条件 | 出境定居 |
| 办理材料 |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
| 2、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邢台银行任一银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 |
| 3、职工本人当场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
|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 信都区泉北西大街997号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 |
|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 |
|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 |
|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与朝阳街交叉口正西方向255米 | |
| 内邱管理部:内邱县扁鹊大道337号 | |
|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 |
|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 |
|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玉兰西路90号 | |
|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 |
|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柴荣大街7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隆尧县支行) | |
|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 |
|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 |
|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御府名门15#门市 | |
|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平乡县三合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宏屹御花园广场东侧 | |
|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 |
|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巨鹿镇黄巾大道与西平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东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 |
|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 联系电话 | 0319-12329 |
| 办理流程 |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 |
| 2、管理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 |
|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 |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附件下载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 年检要求 | 无 |
| 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 | 1、提取金额: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3、对提取资金确需转入单位账户的,职工应先向单位申请提取,单位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及经办人预留印鉴。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的,单位收到提取资金后,返还给职工本人。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军、上学/被判处刑罚 提取公积金
| 基本编码 | 132017005002/132017005009/132017005011 |
| 事项名称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参军、上学提取公积金/被判处刑罚提取公积金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事项属性 | 非行政审批 |
| 办理机构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服务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
| 申请条件 | 1、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军、上学或被判处刑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 2、账户封存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 |
| 办理材料 |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另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
| 2、职工本人或被委托人当场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
| 3、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邢台银行任一银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 |
|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 信都区泉北西大街997号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 |
|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 |
|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 |
|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与朝阳街交叉口正西方向255米 | |
| 内邱管理部:内邱县扁鹊大道337号 | |
|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 |
|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 |
|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玉兰西路90号 | |
|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 |
|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柴荣大街7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隆尧县支行) | |
|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 |
|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 |
|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御府名门15#门市 | |
|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平乡县三合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宏屹御花园广场东侧 | |
|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 |
|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巨鹿镇黄巾大道与西平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东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 |
|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 联系电话 | 0319-12329 |
| 办理流程 |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 |
| 2、管理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 |
|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附件下载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 年检要求 | 无 |
| 注意事项 | 1、提取金额: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3、对提取资金确需转入单位账户的,职工应先向单位申请提取,单位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及经办人预留印鉴。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的,单位收到提取资金后,返还给职工本人。 |
职工死亡提取公积金
| 基本编码 | 132017005015 |
| 事项名称 |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事项属性 | 非行政审批 |
| 办理机构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服务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
| 申请条件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 办理材料 | 1、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或死亡职工单位出具的《死亡职工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市中心统一制作格式)。 |
| 2、领取人(应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一)身份证。 | |
| 3、公证书或判决书、调解书中显示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需提供提取资金转入其中一人银行账户的共同承诺或协议。 | |
| 4、对于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一人可以代为领取,需提供领取人身份证、已故职工死亡证明材料、亲属关系材料,不再提供前款办理材料。 | |
|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 信都区泉北西大街997号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 |
|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 |
|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 |
|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与朝阳街交叉口正西方向255米 | |
| 内邱管理部:内邱县扁鹊大道337号 | |
|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 |
|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 |
|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玉兰西路90号 | |
|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 |
|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柴荣大街7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隆尧县支行) | |
|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 |
|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 |
|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御府名门15#门市 | |
|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平乡县三合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宏屹御花园广场东侧 | |
|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 |
|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巨鹿镇黄巾大道与西平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东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 |
|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 联系电话 | 0319-12329 |
| 办理流程 | 1、职工申请。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提取证明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自缴人员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直接向管理部提出申请。 |
| 2、管理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 |
|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单位、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银行账户。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附件下载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死亡职工提取证明 |
| 年检要求 | 无 |
| 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 | 1、提取金额:可以提取死亡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 2、对于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上的,不能提供公证书或判决书、调解书的,提取金额仍转入单位账户。 | |
|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封存账户提取公积金(离职、灵活就业人员停缴)
| 基本编码 | 132017005001 |
| 事项名称 | 封存账户提取公积金(离职、灵活就业人员停缴)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事项属性 | 非行政审批 |
| 办理机构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服务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
| 申请条件 | 1、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 |
|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在单位账户内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 | |
| 3、灵活就业人员停缴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 |
| 办理材料 |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
| 2、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邢台银行任一银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 |
| 3、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职工,需职工本人当场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职工提取审批表》1份,离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取的,本人当场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
|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 信都区泉北西大街997号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 |
|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 |
|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 |
|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与朝阳街交叉口正西方向255米 | |
| 内邱管理部:内邱县扁鹊大道337号 | |
|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 |
|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 |
|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玉兰西路90号 | |
|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 |
|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柴荣大街7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隆尧县支行) | |
|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 |
|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 |
|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御府名门15#门市 | |
|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平乡县三合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宏屹御花园广场东侧 | |
|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 |
|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巨鹿镇黄巾大道与西平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东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 |
|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 联系电话 | 0319-12329 |
| 办理流程 |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 |
| 2、管理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 |
|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本人银行账户。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附件下载 |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账户职工提取申请表、邢台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职工提取委托书 |
| 年检要求 | 无 |
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 | 1、提取金额: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 2、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 |
|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