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装修的,可在装修完工后3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装修费用,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装修费用,且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具体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未被冻结;
2.申请人及配偶无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及配偶已取得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产权的不动产权证书,且装修完工后3年内;
4.申请人若有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所担保的借款人须贷款还款满一年并正常缴存、正常还款。
注:住房公积金欠缴超过三个月视为不正常缴存;近两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次(含3次)或累计6次以上(含6次)视为不正常还款。
二、提取额度
装修完工后3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装修费用,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装修费用,且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三、提取频次
1.申请装修提取的,同一次装修仅可办理一次提取。
2.申请人同一住房首次装修提取与第二次装修提取应当间隔满10年。
四、办理要件
(一)委托装修公司装修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书;
3.配偶共同申请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4.住房装修合同和装修发票。
(二)自行装修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书;
3.配偶共同申请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4.装修建材购置发票、人工费用发票。
(三)委托装修公司装修与自行装修相结合的,装修公司开具发票与申请人自购建材发票可合并计算。
相关发票须载明房屋具体坐落地址且与不动产权证相符。
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核查获取的信息,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五、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通过登录“运城市公积金”APP线上渠道办理。
2.线下办理:申请人可携带上述材料,前往中心任一管理部服务网点办理。
六、其他事项
1.装修完工时间,以最晚开具的发票时间认定。
2.装修提取费用范围不含家电、软装(可移动家具、布艺及陈设饰品),全屋定制固定家具纳入装修提取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