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暂行)
丹金委发﹝2026﹞ 4号
为优化缴存职工服务,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普惠作用,缓解职工家庭重大疾病大额医疗支出压力,纾解职工家庭生活困难,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正)》《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适用对象
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本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患重大疾病,因高额自费医疗支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无力负担相关医疗开支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重大疾病认定范围
1.开颅手术;
2.重症肝病;
3.终末期肾病(尿毒症);
4.白血病;
5.恶性肿瘤;
6.心脏旁路手术;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重度精神疾病;
10.其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提取额度及申请时效
1.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得高于医保报销后个人实际承担的自费医疗总费用,不得超额、重复提取。
2.申请时效:医疗费用票据、疾病诊断证明等有效凭证出具时间,距提取申请提交时间不得超过三年,超期不予受理。
四、申请所需材料(均核验原件)
1.提取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未婚提供户口簿;离婚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为未成年子女申请提取的,提交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子关系的有效材料;
4.国内二级甲等及以上资质正规医院出具的、可核实查询的相关诊疗材料,含加盖诊断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结算收据等票据;
5.职工书面提取申请书;
6.提取申请人名下I类银行储蓄卡。
五、不予受理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不予受理提取申请:
1.提取人在本市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疾病诊疗医院为境外医疗机构的;
3.提交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票据等相关材料经告知补正后仍无法核验、真伪存疑或材料不全、不符合规范的。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六、受理审批流程
申请人备齐资料前往公积金服务大厅提交申请,窗口完成材料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核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支付手续;审核不予通过的,应出具不予提取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附则
1.本办法由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后续结合上级政策及工作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