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
丹金委发﹝2026﹞ 5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住建〔2026〕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住房消费、助力青年群体安居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将我市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住房消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1.阶段性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
2027年12月31日前,缴存人以家庭为单位在丹东市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可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不再受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为准。
2.阶段性下调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2027年12月31日前,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30%”。购买二手住房为顶层房屋或单独阁楼的,首付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40%”。
3.阶段性提高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
2027年12月31日前,本市缴存的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不超过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含近12个月内补缴金额)的20倍,账户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调整为“不超过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含近12个月内补缴金额)的25倍,账户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新市民指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
青年人指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
多子女家庭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的家庭。
4.阶段性支持高品质住宅贷款
2027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购买由住建部门认定的高品质住宅项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二、提取政策
1.阶段性支持青年群体购房安居
2027年12月31日前,支持购房人使用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全款或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首付款。所有申请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支出的实际支付金额。
2.阶段性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2027年12月31日前,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自2026年度起的物业服务费,所有申请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物业服务费支出的实际金额。每个家庭每年只允许为一套住宅提取物业服务费。提取时需提供物业服务缴费有效凭证。
3.阶段性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2027年12月31日前,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因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自政策执行之日起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申请人提取总额不超过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实际支付金额。提取时需提供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交款凭证。
4.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每户每月提取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他租房提取政策不变。
三、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受理的业务,按原政策执行。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