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吉建房〔2026〕9号)有关规定,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经研究决定,优化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具体如下:
一、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就家庭名下一套住房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含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每人限提一次,提取金额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核定,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一)新购自住住房。自2026年9月20日起购买的自住住房,应自购房之日起满6个月以上5年以内申请提取。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二)既有自住住房。产权人持有该套自住住房满15年。持有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二、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30年延长至40年。
三、支持还款方式变更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期间,可申请变更一次还款方式,即在“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之间变更。
四、优化提前还款机制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正常还款满6个月,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部分还款单次最低还款额为1万元,提前部分还款后贷款剩余本金不低于1万元。
五、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业务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期限在1年(含)以上,贷款余额在1万元(含)以上,当前无逾期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在还贷期间可申请一次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展期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原期限与展期期限合计不得超过申请展期时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长期限。展期后,实际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按照5年以下(含5年)贷款利率执行;实际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自期限延长之日起,按照5年以上贷款利率执行。
六、延长来(留)吉创业就业人群优惠政策的认定时间
来(留)吉创业就业的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在吉林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未满5年的缴存人,在吉林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七、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接续机制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从外地调转至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即可将外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至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出(从吉林市行政区域内调转至外地工作)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账户封存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可将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至外地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
缴存人(或配偶)自有本市老旧住房,经住建部门认定后,进行自主更新或原拆原建的,自项目竣工之日起,缴存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期限、还款能力认定以及落实抵押方式参照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上述政策调整自2026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9日,如涉及国家、省、市政策变动,从其规定。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