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业务办理,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白山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名下自有、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在白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房屋用途登记为住宅的住房。本细则所称缴存人,是指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本细则所称申请人,是指按本细则规定提出物业费提取申请的缴存人。
第二章 提取条件与范围
第四条 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1.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账户冻结、异常状态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
2.缴存人或其配偶在白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一套自住住房的所有权;
3.已实际支付该自住住房当年度的物业费,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物业费发票;
4.申请人须为房屋产权人或其配偶,其他人员不得申请提取;
5. 缴存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物业费提取申请:
1.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非住宅用途住房的;
2.购买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小产权房的;
3.同一家庭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已就该套住房办理过物业费提取的;
4.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尚未处理完毕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与频次
第六条 缴存人每自然年可就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度的物业费,提取金额不超过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物业费发票载明金额,提取金额取整数。
第七条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物业费发票总额。因账户余额不足或未及时办理导致未提足的,差额部分不予补提,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八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缴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缴存人本人名下Ⅰ类银行储蓄卡原件(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
3.配偶申请提取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
1.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税收完税证明(契税发票)原件。
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
1.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增值税发票)原件。
(三)物业费支付凭证
物业服务机构开具的合法有效的物业费发票原件。
第九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追加提供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予配合。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应携带全部申请材料,到中心各分支机构(管理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本业务仅限线下窗口办理,暂不开通线上办理渠道。
第十一条 中心各分支机构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核查有关个人房产、税务、婚姻登记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截图留存。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可现场审核的,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审核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审核通过的,中心将提取资金划拨至申请人提供的Ⅰ类银行储蓄卡;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20日起正式施行,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物业费提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