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办理,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白山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为本人及配偶名下自有、自住住房办理住房装修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在白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房屋用途登记为住宅的住房。本细则所称缴存人,是指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本细则所称申请人,是指按本细则规定提出装修提取申请的缴存人。
第二章 业务适用与准入限制
第四条 本装修提取政策仅适用于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登记日期满10年及以上的自住住房。房屋登记年限不足10年的,不予受理装修提取业务。
第五条 仅限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名下自住住房可办理提取。商业公寓、商住两用、商铺、写字楼、车库、储藏室、集体产权房、小产权房、非居住用房,均不纳入办理范围。
第六条 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完税证明(契税发票)方可办理。
第七条 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期房、新房、未交付房屋,不予办理装修提取业务。
第八条 每一位缴存职工仅可办理一次装修提取业务,不得重复申请、二次申办,夫妻双方提取须在同一日办理。
第九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名下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自住住房装修提取;已办理过本市住房公积金自主更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均不得再申请装修提取。
第十条 仅限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申请办理。除产权人及配偶外,房屋承租人、寄居人员、直系亲属等其他人员,不得申办本业务。
第十一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正常状态,账户冻结、异常状态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
第三章 提取额度规定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统一以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核算依据。每平方米提取额为1000元,单套房屋装修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办理材料规定
第十三条 缴存人申请自住住房装修提取,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申请人本人名下Ⅰ类银行储蓄卡原件(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
(三)装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税收完税证明(契税发票)。
除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外,职工为未婚的,须提供户口簿原件,职工为已婚的,须提供结婚登记证明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职工为离异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原件。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携带全部申请材料,到中心各分支机构(管理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中心各分支机构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核查有关个人房产、税务、婚姻登记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截图留存。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可现场审核的,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审核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核通过的,中心将提取资金划拨至申请人提供的Ⅰ类银行储蓄卡;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20日起正式施行,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