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延边州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提取暂行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制度惠民水平,促进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州公积金中心起草了《延边州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提取暂行办法》。
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征求意见反馈时间截止2026年9月17日。
征求意见反馈电话:0433-2268530(归集处)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物业费、
装修提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提升制度惠民水平,结合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缴存人及其配偶办理延边州内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提取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物业费提取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物业费支出,当年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的,不予补提;
2.申请人及其配偶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提取;
3.与租房提取两项业务择一办理。
第四条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夫妻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
2.申请人银行卡;
3.物业公司当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第三章 装修提取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装修应属房屋整体性不可移动硬装项目;
2.申请人及其配偶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发票金额。两次提取间隔应满10年(含)以上;
3.每次提取不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自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5.申请人及其配偶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提取;
6.与租房提取两项业务择一办理。
第六条 申请材料
1.装修真实性承诺书;
2.申请人夫妻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
3.申请人银行卡;
4.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5.装修合同书;
6.装修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七条 以虚构事实、虚开发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的,不予受理。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3年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逾期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在符合销户条件之前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及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条 本办法由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0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