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人: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自2026年9月20日起,我市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含)及以上,或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2年(含)内。
(二)提取金额:
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该套自住住房的装修费用。每户家庭仅限就一套住房提出申请,每人限提取一次,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三)提取要件: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
3.不动产权证书;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偶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四)特别说明:
同一套住房一年内(365天)变更产权一次以上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二)提取金额:
每户家庭仅限就一套住房提出申请,每人每年限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元。
(三)提取要件: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
3.不动产权证书;
4.物业费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
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偶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四)特别说明:
当年未提取部分,不予补提。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本通知由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各网点地址及电话:
市民服务中心五马路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0469-6116667
旗舰店:三马路国贸对面工商银行尖山支行一楼
岭东区政务服务大厅公积金窗口 0469-6116500
集贤管理部:集贤县友谊街南水阁云天南门对面(原嘉华二手车交易市场)集贤县政务服务中心 0469-4676407
四方台管理部:四方台区振兴中路四方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0469-4346288
宝山管理部:双鸭山市宝山区世纪大道中段政务服务大厅 0469-4339366
宝清管理部:宝清县民生大厦二楼政务服务大厅E区 0469-5412715 0469-5224007
友谊管理部:友谊县友谊路民生大厦一楼103号1-2号窗口 0469-5812439
饶河管理部:饶河镇新阳北路26号饶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0469-5621549 0469-5622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