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住房公积金提取——大兴安岭住房公积金中心: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点击量:1发布时间:2026-10-14 22:35:40
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要求,有效支持缴存人改善居住环境,满足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出台物业费提取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缴存人及配偶在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二、提取条件
申请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缴存人及配偶每个缴费年度仅允许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
3.仅限支付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缴纳的物业费,当年未提取的不予结转至下一年度。
三、提取金额
缴存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出本年度实际支付物业费用,最高不超过3000元。
四、提取要件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本人名下1类银行卡;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4.物业费发票;
5.缴存人配偶共同提取的:
(1)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2)配偶名下I类银行卡;
(3)婚姻关系证明。
6.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求,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追加辅助证明材料。
五、其他事项
1.仅限自住住房,商用房等非自住住房不适用;
2.物业费发票应为缴费年度当年开具,且发票房屋地址应与不动产权证书地址一致。
本政策自9月20日起开始实施,由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政策执行期间将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及我地区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