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住房公积金提取——大兴安岭住房公积金中心:支持提取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
点击量:1发布时间:2026-10-14 22:36:45
支持提取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要求,有效支持缴存人改善居住环境,满足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出台装修提取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装修该自住住房。
二、提取条件
申请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缴存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缴存人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可申请提取;既有自住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0年(含)以上可申请提取;
4.缴存人及配偶仅允许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
三、提取金额
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费用单价计算,提取金额=房屋建筑面积×装修费用单价,装修费用单价按每平方米1000元核定,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四、提取要件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本人名下I类银行卡;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4.缴存人配偶共同提取的:
(1)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2)配偶名下I类银行卡;
(3)婚姻关系证明。
5.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求,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追加辅助证明材料。
五、其他事项
1.仅限自住住房,商用房等非自住住房不适用;
2.同一套住房发生产权交易变更的,后续产权人申请装修提取时应与该住房上次装修提取日期间隔满一年。
本政策自9月20日起实施,由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政策执行期间将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及我地区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