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企业主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各企业主: 衷心感谢各位扎根阳江沃土,聚力创新创业、深耕实业发展。长期以来,全市各企业积极吸纳就业、赋能经济增长、助力城市发展,为阳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活力,彰显了本土企业的责任与担当!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定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并非企业可自主选择的职工福利。为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缴存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职工依法维权,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恪守缴存义务,规范用工管理 依法依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根据《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明晰违规责任,筑牢合规底线 企业职工离职后,往往向我中心提交维权申请,要求企业补缴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与其事后处置产生额外人力、时间成本,不如事前依法依规建立公积金缴存机制。 企业不缴存、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是行政处罚。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责令缴存。依据《条例》第四十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信用惩戒与经营受限。企业公积金缴存违规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影响企业信用评级、项目招投标、银行信贷、评优评先等经营活动。职工可通过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维权,企业需承担全部整改成本与法律责任,损害企业信誉与品牌形象。 三、主动合规缴存,践行企业担当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只是经营成本支出。按照税法和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单位缴存部分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既保障职工权益,也有助于优化企业成本结构。 对于有上市、融资、资产重组规划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合规情况是企业规范运营重要评判内容。在IPO(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增发等环节,相关机构一般要求企业提供公积金缴存合规证明材料。 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更是稳定用工、吸引留住人才、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合规缴存既能规避行政处罚、信用受损、司法追责等各类风险,也能够提升员工归属感与忠诚度,降低人才流失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安居双向共赢。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始终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为导向。在此倡议各企业主动落实缴存责任,全面梳理职工缴存情况,及时完成开户、补缴、基数调整等业务,实现全员、足额、连续缴存。规范用工管理,主动告知职工缴存标准,保障职工知情权、监督权,共建和谐劳资关系。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