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1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装修自住
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指引(暂行)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办理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装修自住住房(不含商铺、商业公寓、
车库等),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对象
住房的产权人、配偶、双方父母及子女。
四、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以装修房屋的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装修发票”)
合计金额核定(含装修施工、装修材料等,不含家具家电、装
饰陈设品等软装支出),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套住房建筑面
积乘以 1000 元/平方米”的所得数额,且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套。
五、办理时限
符合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条件的,在装
修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申请。
六、申请材料
- 2 -
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装修合
同、装修发票等材料(其中,购买存量房申请装修提取的,需
在取得对应住房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及以上)。
附件 2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付自住住
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指引
(暂行)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办理条件
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名下自住住房(不含商铺、商业
公寓、车位、车库等)物业费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对象
住房的产权人及配偶。
四、提取额度、时限及申请材料
首次提取额度自2026年1月起计算,每套住房物业费最高提
取额度不超过1万元/次,申请人仅可按下列其中一种情形申请
提取:
(一)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首
次申请时提供,此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已提供过相关材料可
免提交)、物业管理企业开具的物业费缴费发票等材料,并在物
业费缴费发票开具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
提取时间内物业费缴费发票载明的物业管理费金额(含公摊水
电费等)。
- 2 -
(二)自住房交付使用后,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或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申请时提供,此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
务已提供过相关材料可免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可通过“粤
省事”出示查询结果)等材料,提取总额最高为200元/月×可
提取月份。可提取月份为同一情形上次提取的次月至本次提取
的月份数;首次提取的,以2026年1月和住房交付使用当月两者
最近日期作为初始提取月。
五、其他要求
如个人名下住房对应的物业服务单位不在云浮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网站公示的物业服务名单,或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
(无相应物业服务公司)的,需提供物业管理相关证明材料。
经授权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提取所需数据的,可免提交相
应纸质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