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缴存监督责任,提高不依法办理缴存登记、职工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标准,并对住房公积金信用记录作出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8/content_7078477.htm)
哪些变化与用人单位有关?
登记开户、日常缴存有哪些要求?
不履行义务将承担什么责任?
一起来了解
一
关注修订变化,准确理解新要求
变化一:不依法登记开户,处罚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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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与修订前相比,罚款幅度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提高至“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变化二:增加信用记录规定,缴存管理与信用建设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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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八条新增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用人单位应当重视住房公积金领域的信用管理要求,规范办理业务,如实提供资料,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避免由于住房公积金不合规行为对企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合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合规缴存良好信用还将通过“淮金助企贷”金融合作平台转化为企业融资增信和降本的优势,助力合规缴存企业健康发展。
变化三:完善缴存比例规定,明确上下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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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
本次修订保留了最低比例要求,并在条例中明确了最高比例约束。用人单位应按照适用的缴存政策确定比例,依法办理调整手续,并按规定核定缴存基数。
二 落实缴存义务,这些时间和要求要记牢 登记开户、按时足额缴存等基本义务,在此次修订前就已经存在,新版《条例》继续予以明确。 记,为职工开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账户设立或者转移。 单位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缴存起始时间需要区分: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 每月缴存:准确,款项按时到账。 职工和单位的月缴存额,分别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相应缴存比例计算;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按《条例》规定执行。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部分和为职工代缴部分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人员离职:及时办理变更和账户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 分清法律责任,登记开户与足额缴存都不能遗漏 用人单位既要依法登记开户,也要持续、足额缴存。两类义务对应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开账户: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可处罚款。 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设立账户,经责令限期办理后仍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缴、少缴: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条例》第四十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 遇到这些情况,应当怎样处理 经营困难,能否暂缓缴存? 可以依法申请,但不能自行决定停缴、少缴。《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项。 新版《条例》规定了自愿缴存,企业职工是否也可以自行选择不缴? 应准确区分适用对象。新增的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规定并未取消《条例》对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法定缴存要求。对依法应当缴存的人员,用人单位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发现历史漏缴、少缴、欠缴,应当怎么办? 及时整理职工名册、劳动关系证明、工资资料和缴存记录,联系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处理。对涉及人员、缴存期间和金额存在争议的,应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法解决。 五 用人单位请做好一次缴存自查 请对照以下事项,逐项核查: 查登记开户:单位是否登记,应开户职工是否全部开户; 查缴存人员:新录用职工是否及时纳入,人员变动是否及时办理; 查基数比例:缴存基数、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要求调整; 查实际缴存:是否存在漏缴月份、少缴金额,以及已代扣但未汇缴的情况; 查问题整改:发现的欠缴是否及时处理,补缴款项是否落实到职工个人账户。 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也是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内容。请广大用人单位认真落实新版《条例》要求,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日常人事、财务管理,主动排查问题,及时规范整改。 如需咨询缴存政策或办理相关业务,可联系0517-12329或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