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推出支持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及规则
(一)提取对象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因装修位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不动产权共有人(父母或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二)基本规则
缴存人仅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一次装修提取。
二、提取额度
自住住房装修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缴存人个人账户可用余额,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单价限额:最高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核定;
2.总额上限:所有符合条件的缴存人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合同限额:缴存人家庭实际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
4.发票限额:缴存人家庭实际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装修费用税务发票累计总金额。
提取金额以上述四项限额据实核定。
三、申请材料
1.缴存人身份证件,配偶提取的需提供婚姻证明,不动产权共有人(父母或子女)提取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材料;
2.房屋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
3.镇江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承诺书(见附件);
4.缴存人与具备合法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的住宅装修施工合同原件(合同签订日期须在2026年9月20日(含)之后,明确施工内容、施工面积、工程造价、施工周期等核心信息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5.装修公司开具的合规税务发票原件及与发票金额相对应的支付凭证(支付日期须在2026年9月20日(含)之后,须与装修施工合同内容匹配);
6.本人一类储蓄卡。
四、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缴存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
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本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内容:
镇江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因自有自住住房装修,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就本次提取事宜本人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途仅限于本人、配偶及不动产权共有人(父母或子女)名下自住住房装修,房屋详细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承诺本次住房装修工程真实发生、合法合规,不存在虚构装修事实、伪造房屋资料、无实际施工等虚假申报情形。
二、本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房屋权属材料、装修合同、装修发票、婚姻证明等)均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无隐瞒、篡改、变造、伪造、虚假申报等情形,所有信息均如实填报。
三、本人明确知晓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管理规定,承诺本次提取的公积金资金仅专项用于上述自住住房装修相关支出,不挪作购房、还贷、投资、消费等其他用途,绝不通过虚构事由、虚假材料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
四、本人承诺该房屋为本人家庭实际自住住房,本次装修符合镇江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政策适用条件,不存在重复申报、多人重复提取、不符合提取条件违规申报等行为。
五、本人充分知悉并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提取政策,自愿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的核查、抽查与监督。本人确认:若后续核查发现本次提取存在虚假申报、骗提套取、资料造假、用途不符等违规情形,本人自愿接受如下全部处置并承担全部责任:1.无条件全额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2.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3.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行政处罚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
本人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自愿认可本承诺书全部条款,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本承诺书效力情形,自愿恪守执行。
特此承诺。
承 诺 人:__________
承诺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