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会议“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机制,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充分发挥在“租、购、换、修、养”等全周期、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的支持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政策如下: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
1、缴存职工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的装修费用,要求缴存职工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在贷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家庭月缴存额大于贷款月还款额。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政策实施后签订的装修合同、装修发票(不包括可移动家具、家电、软装装饰等非基础装修类目),在装修合同签订12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且不超过25万元,缴存职工及配偶仅限提取一套住房且只能提取一次。
2、缴存职工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的更新改造等小额装修费用,要求缴存职工家庭持有该套住房产权10年(含)以上,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在贷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家庭月缴存额大于贷款月还款额。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按1000元/平方米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合计提取额不超过5万元,缴存职工及配偶仅限提取一套住房且只能提取一次。
同一缴存职工家庭仅限一套住房申请装修提取或更新改造等小额装修提取。缴存人通过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资料等装修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涉及装修公司的,将报送相关部门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缴存职工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自2026年度起的物业费。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物业费发票(或物业费收据及关联支付凭证),在支付物业费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同一物业费周期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每个家庭仅限提取一套,每月最高提取限额为1000元,单次最长可申请提取12个月。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配套车位(库)、储藏室
1、缴存职工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配套车位(库),要求缴存职工家庭在所购车位(库)小区拥有自住住房。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凭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车位产权证及发票(或与房开公司签订的车位购买合同及发票),在购买行为发生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 2、缴存职工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配套储藏室,要求缴存职工家庭在所购储藏室小区拥有自住住房。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凭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储藏室产权证及发票(或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储藏室购买合同及发票),在购买行为发生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
优化本地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本地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购房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完善婚育家庭梯度化贷款额度上浮机制
1、生育二孩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40%。
2、生育三孩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60%。
婚育额度上浮政策不与其他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叠加,可与退役军人、新市民青年人附加额度叠加。额度上浮后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的限制,不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限制,但不能高于根据贷款最高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以上政策自2026年9月20日起执行,政策实施前的不再追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