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大对新青年、生育家庭、购买绿色建筑、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等群体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的支持力度,持续扩大政策受益群体,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进行优化。具体如下: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提高提取限额
1.支持缴存人装修本市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自政策实施之日起装修本市自住住房的,可凭装修房屋不动产证或买卖备案合同、装修合同(协议)、装修发票(收据),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套住房每人仅限提取一次,家庭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付金额且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支持缴存人购买本市住房配套车位(库)、储藏室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购买本市自住住房配套车位(库)、储藏室的,可凭房屋不动产证(买卖备案合同)、配套车位(库)或储藏室的购买合同(买卖/转让协议)或不动产证书、购买发票,申请提取缴存人本人和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每个车位(库)或储藏室每人仅限提取一次,且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付金额。
3.提高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限额。缴存人家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由按建筑面积*1500元/m2调整为按建筑面积*2000元/m2计算。
4.提高租房提取限额。缴存人家庭申请租房提取的,提取限额由1500元/月调整为2000元/月,每人每年提取限额为24000元。
5.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规定。缴存人家庭名下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无逾期的,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其他非销户情形提取;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逾期的,不得办理除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外的其他情形提取。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完善贷款管理体系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
在本市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缴存人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除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或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可按首套房申请。
符合“以旧换新”贷款的按原政策执行,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提高贷款额度,优化贷款优惠政策
1.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单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提高至80万元,双人及以上(家庭)缴存最高贷款限额提高至160万元。建造自住住房的家庭,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2.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政策。
①经市(县、市)人社部门认定为D类(含)以上人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按单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0%确定。
②经市(县、市)人社部门认定为E、F类(含)以上人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技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其最高贷款额度可按单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
③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证书、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其最高贷款额度可按单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确定。
3.优化首套首次及绿色建筑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人家庭购买名下首套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按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确定。
4.加大青年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为支持青年人(35周岁(含)以下)安居,切实解决青年人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对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青年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按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确定。
5.完善婚育家庭梯度化贷款额度上浮机制。缴存人家庭生育一孩的,贷款额度按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确定;生育二孩的,贷款额度按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 确定;生育三孩及以上的,贷款额度按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0%确定。
(三)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倍数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最高贷款金额由按照不高于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提高至25倍。
(四)扩大异地贷款受理范围
在全国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购房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与本市缴存人享受同等政策。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8日起执行,此前已办妥一般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此前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通知未涉及内容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