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点击量:1发布时间:2026-09-30 14:02:27
广大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更好满足职工多样化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实施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以下简称装修提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自购房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自申请之日起五年内可以提取五次。同一套住房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1500元/㎡×建筑面积,且不超过22万元。 二、如职工及其配偶以另一套自住住房申请装修提取,需自上套住房最后一次装修提取满五年后按上述规定申请。 三、购房之日按照以下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四、住房已出售的,不适用本政策。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