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物业费及装修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试行)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缴存人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切实减轻缴存人居住支出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予以优化。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1. 申请条件
缴存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现行相关提取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支出。
2. 提取额度
每人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2500元,当年未提取的,次年不累计。
3. 办理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在我市公积金归集银行办理的银行一类账户(广东省内)原件及复印件;
(3)《揭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承诺书》。
二、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 申请条件
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我市范围内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用于该套自住住房的装修支出。
(1)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满12个月;
(2)该套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房产用途为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2. 提取额度
每套自住住房每人可申请一次,每套住房可提取金额按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可提金额。
3. 办理要件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申请人在我市公积金归集银行办理的银行一类账户(广东省内)原件及复印件;
(4)《揭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承诺书》;
(5)不动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
当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3个月在85%(含)以上时,公积金中心应提请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物业费和装修支出提取限额执行标准。本通知自2026年10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 日止。如遇上级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