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新湘十条)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民生保障职能,支持缴存人家庭改善居住条件,释放改善型住房消费潜力,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装修贷款业务办理,特制定出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与贷款操作实施细则》(潭金管发〔2026〕3号,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经2026年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明确了装修提取、装修贷款业务办理全流程规则,为业务落地实施提供制度遵循,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细则》共七章十八条,涵盖总则、申请准入条件、申请提交资料、额度利率与担保管理、业务办理流程及施工形象进度认定标准、风险管控、附则七大板块。 第一章总则,明确政策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核心业务规则,划定业务适用对象、房屋类型、业务次数、费用核定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安排。 第二章申请准入条件,分别对装修提取、装修贷款设置差异化准入门槛,明确两类业务申请人、房屋、工程进度、信用负债等准入条件。 第三章申请提交资料,区分通用基础资料与贷款额外担保资料,列明提取、贷款业务所需全部申报材料清单。 第四章额度、利率与担保管理,细化装修提取、装修贷款额度核算规则,确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抵押担保可选模式。 第五章业务办理流程及施工形象进度认定标准,规范装修提取、装修贷款办理步骤,明确达到30%施工形象进度、装修完工两项核心认定标准,为现场核查提供客观依据。 第六章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虚假申报、骗取公积金等行为明确惩戒措施,筑牢资金安全防线。 第七章附则,做好政策衔接,明确文件解释主体、实施时效,确定本细则试行期1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和政策实施运行情况动态评估调整。 1.本细则所称的自住住房,指用于家庭居住生活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保障性商品住房等商品住房,不包括商用房和商住两用住房。家庭是指缴存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本业务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家庭自住住房类房屋全屋整体性硬装施工,包含墙体拆改、水电管线布设、墙地面找平、泥木施工、厨卫防水、厨卫硬装等工程内容;厨卫局部翻新、墙面刷新、地板更换等零星局部改造工程不予受理,家具、电器、沙发等软装采购费用不计入装修总价。 3.装修工程须为《细则》颁布实施之后开展实施,装修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主材采购票据和资金转账凭证的日期均应当在《细则》颁布实施之后,细则施行前已经实施的装修项目不能申请装修提取或装修贷款。 4.缴存人家庭仅限一套自住住房办理一次装修提取或者一次装修贷款,两项业务不得重复申请、叠加计算;同一家庭也不可以就多套住房分别申请装修提取或者装修贷款。 5.已办理装修提取或装修贷款的住房发生转让售出,新产权人及配偶就同一套住房进行装修再次申请装修提取或装修贷款,须与上一次业务办结时间间隔满5年。 6.装修总费用以房屋备案或者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基数,取“建筑面积×1500元/㎡”、装修合同预算总价、实际支付装修费用三者当中最低值,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7.无论是申请装修提取还是装修贷款,装修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均须达到30%及以上方可发起申请;装修贷款申请时间不得超过装修完工之后1年。 8.办理装修提取时,申请人在我市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无失信限制情形;办理装修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同时无对外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还款能力、负债水平、信用情况执行我市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统一标准。 9.装修款项优先认可对公转账记录或者向装修施工方个人账户转账记录,现金支付凭证不作为核心认定依据,申请人需要配合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开展现场实地核验。 10.装修贷款优先使用本次装修住房办理抵押;当该住房暂未办证、已有抵押、产权人为未成年子女等无法办理抵押情形时,可提供申请人本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替代抵押,替代抵押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土地已使用年限不超过30年。 11.通过伪造材料、局部改造冒充全屋装修等手段骗取公积金的,办理提取业务的,限期退回资金,3年内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办理贷款业务的,要求一次性提前清偿全部本息,5年内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失信信息纳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在湘潭市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无失信限制,且近3年内未办理过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提取业务。 2.申请房屋为缴存人家庭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具备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工程为本细则颁布实施之后开展,且近5年(含)内未以该房屋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装修类业务(含装修提取、装修贷款)。 3.装修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达到30%及以上。 4.与非家庭成员共有产权房屋进行装修的,不支持装修提取。 (二)所需材料 1.通用基础资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物业出具装修入场证明;申请人一类银行储蓄卡(公积金归集委托银行);房屋权属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或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装修款项转账凭证、主材采购票据(整包除外、下同)、现场施工照片;自住全屋装修书面承诺书。 2.装修已全部完工的,另行提交装修完工证明、竣工现场照片(含门口显示房号的照片、各房间整体照片、各吊顶照片,须能直观反映房屋全屋装修情况)、全部装修款项转账凭证及主材采购票据。 (三)提取额度 1.工程进度达到30%及以上申请首期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核定装修总费用30%,同时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装修款项。 2.装修完工后可申请提取剩余部分,提取合计金额不高于核定装修总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不得超过完工证明对应的住房公积金可提取余额。 3.申请时装修工程已完工的,实行一次性拨付提取,总额不超过核定装修总费用,上限30万元,且不得超过完工证明对应的住房公积金可提取余额。 (四)办理时限 1.公积金中心受理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双人上门实地核查。 2.核查合格、资料无误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批拨付。 3.装修完工申请尾款拨付,资料核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剩余资金划转。 (五)办理流程 1.业务申请:备齐全部申报资料,到公积金中心下辖管理部填写《湘潭市房屋装修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附后)提交申请;装修已完工同步提交完工全套佐证材料。 2.实地核查:公积金中心上门开展现场核验,核实房屋权属、全屋硬装施工状态、付款材料真实性,出具核查意见。 3.首期资金拨付:核查通过完成审批,按规则拨付首期提取资金;核查不通过一次性告知理由退回材料。 4.尾款拨付:待全屋装修完工,提交完工证明、竣工照片及新增付款凭证票据,经核验合格后拨付尾款;核验不合格或者虚假装修的,终止业务,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实施失信管理。 (一)办理条件 1.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标准、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家庭负债要求与我市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保持一致,账户无冻结、失信惩戒情形,且近3年内未办理过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提取业务。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全国范围内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未对外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 3.申请房屋为家庭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具备不动产权证书或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为本细则颁布实施后开展,且近5年(含)内未以该房屋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装修类业务(含装修提取、装修贷款);与非家庭成员共有产权房屋进行装修的,不支持装修贷款。 4.装修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达到30%及以上,申请时间不超过装修完工后1年。 5.具备公积金中心认可、产权清晰,无查封、权属争议的资产办理抵押担保。 (二)所需材料 1.通用基础资料: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物业出具装修入场证明;贷款委托银行一类银行卡;房屋权属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或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装修款项转账凭证、主材采购票据(整包除外)、现场施工照片;书面承诺书。 2.贷款担保资料:以装修住房抵押的,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使用其他房产抵押的,提供抵押房产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借款申请人与产权人关系证明。 (三)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取核定装修总费用(建筑面积×1500元/㎡、装修合同预算总价两者低值),贷款总额上限30万元。 2.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房产市场认定价值80%。 3.公积金中心综合装修总价、家庭月收入负债比、缴存基数、担保能力、信用情况综合审定最终可贷额度。 4.贷款利率按照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2年及以上,最长不超过30年,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同时不超过房屋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金、等额本息。 (四)办理时限 1.业务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双人上门实地核查。 2.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办结后,符合放款条件予以发放贷款。 (五)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全屋施工形象进度达到30%以上,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抵押产权人携带全套基础资料、担保资料前往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填报《湘潭市房屋装修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实地核查:上门核验房屋权属、30%施工形象进度、主材进场、付款凭证情况,不符合全屋装修或者进度不达标的终止审核。 3.审批签约:综合测算可贷额度,审批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4.贷款发放:抵押担保手续全部办结后,将核定贷款资金一次性发放至借款申请人指定自有银行卡账户。 一是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1年。试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试行期满后,公积金中心结合业务运行实际开展评估,按法定程序确定政策延续、调整或者终止。 二是装修提取、装修贷款业务实行实地核验制度,申请人应当全力配合公积金中心现场核查、事后监管核验工作,如实提供装修合同、票据、转账凭证等全部佐证材料。凡存在虚假申报、伪造材料、以局部改造冒充全屋硬装等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将严格落实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追回资金或者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相关失信信息推送公共信用平台,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保障制度公平有序运行。 三是本细则未尽事宜,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及“新湘十条”配套政策执行,政策解释权归公积金中心。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