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新湘十条),立足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实际,聚焦缴存群众住房现实需求,从贷款支持、提取场景拓展、人才保障、缴存激励、便民服务等多维度优化制度供给,进一步释放住房公积金制度民生效能,更好服务群众安居宜居,经2026年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潭金管发〔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便于各缴存单位、广大缴存人准确理解、规范办理相关业务,现就文件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原文表述
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现有房屋套数认定的基础上,非首套住房的,可核减1套住房套数;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政策。申请办理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此条款执行。
(二)政策解读
1.我市行政区域,包括2区(岳塘区、雨湖区)、1县(湘潭县)、2县级市(湘乡市、韶山市),下同。
2.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保障性商品住房等能申请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不包括商用房和商住两用住房,自住住房定义与商品住房定义一致,下同。
3.住房套数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所在区(县、市)存在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房屋来认定,非首套住房的可以核减一套住房。例:张三和配偶在岳塘区购买商品住房,他和他配偶已有一套岳塘区的商品住房的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此次购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原有政策需按二套住房贷款,贷款利率要上浮10%,根据本次新政仍可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不上浮。
4.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核查房屋套数,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政策,利率不上浮。
5.申请办理我市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条款3、4执行。
(一)原文表述
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住建主管部门认定为“好房子”项目的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10万元,经公式测算的可贷额度上浮30%。
(二)政策解读
1.“好房子”项目由住建主管部门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按揭项目准入时,一并提供认定材料,无需借款申请人提供认定材料。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10万元,即购买“好房子”项目的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70万元提高80万元。
3.贷款测算可贷额度上浮30%,贷款测算可贷额度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倍数(20)×流动性调节系数(1.1),购买“好房子”项目的自住住房,在此基础可以上浮30%,即可再乘以1.3;经测算仍低于40万元的,可按40万保底金额核定。
4.家庭是指缴存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
(一)原文表述
对申请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长株潭三市认定的A、B、C、D、E类高层次人才,以及留潭来潭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青年人才,完成住房公积金开户且正常缴存满1个月即可提交贷款申请,最低首付比例按首套房相关政策执行;贷款最高额度不与个人账户余额挂钩,结合工资基数、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综合核定。
其中,长株潭三市A、B、C、D、E类高层次人才最高额度放宽至280万元,不设置家庭负债上限限制;留潭来潭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青年人才最高额度放宽至140万元,其家庭负债上限提高至200万元,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负债上限提高至150万元。
本条款所指留潭来潭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限定为35周岁(含)以下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在我市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青年人才,限定为40周岁(含)以下具备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放宽至45周岁)且在我市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或是持有省内青年人才认定证书的人员。
(二)政策解读
1.高层次人才指经长株潭三市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高层次人才证书。
2.留潭来潭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学历证书,且需在我市单位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留潭来潭青年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青年人才证书的,需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且需在我市单位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持有省内青年人才认定证书的,需提供青年人才证书,已在省内单位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可。
4.长株潭三市高层次人才、以及留潭来潭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青年人才已正常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最高可贷额度不与账户余额挂钩,根据月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信用情况、房屋价值等综合确定。高层人才家庭负债不设上限,留潭来潭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青年人才家庭负债上限从原有的150万提高至200万元,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负债上限从原有的100万元提高至150万元。
5.不论是首套住房还是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首套房相关政策执行,为15%。
(一)原文表述
初婚初育家庭、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至100万元。
(二)政策解读
1.初婚初育家庭,指夫妻双方均为第一次结婚,且生育的是两人的第一个子女所组成的家庭。
2.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根据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所记载的抚养权的归属来计算未成年子女数量。
3.需辅助提供同户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
(一)原文表述
缴存人在我市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其父母或子女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可申请成为共同借款人,一同偿还贷款。
优化物业服务费提取业务办理要件与核定方式,取消申请提取物业服务费需提供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要求,按缴存人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实行分类定额核定提取额度: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年度提取额度不超过2000元;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年度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物业服务费提取其余业务条件、办理规则与原有政策保持一致。
(二)政策解读
1.在原有代际互助政策的基础上,拓展代际互助范围,缴存人在公积金中心已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其父母或子女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全国范围内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可申请成为共同借款人,一同偿还贷款。
2.原物业管理费的表述调整为物业服务费。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无需提供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由缴存人自行据实申报,根据所提房屋建筑面积核定提取上限: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年度提取额度不超过2000元;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年度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
4.物业服务费提取其余业务条件、办理规则与原有政策保持一致。
5.缴存人到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柜台申请办理支付物业服务费提取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本人名下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一类借记卡或者活期存折收款账户、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通过手机公积金APP或湘易办等线上平台申请办理的,需按要求如实填写购房合同号、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单位号、房屋地址、建筑面积等信息。
(一)原文表述
缴存人在我市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其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有共同居住的65周岁(含)以上父母或3周岁(含)以下子女,且3年内未办理过装修提取和装修贷款,提供相关关系证明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居家适老化或适儿化改造费用。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2万元。
(二)政策解读
1.办理条件
(1)缴存人在我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存在冻结、失信限制情形。
(2)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3)申请适老化改造提取的,家庭有共同居住65周岁(含)以上父母(含缴存人本人、配偶父母)。
(4)申请适儿化改造提取的,家庭有共同居住3周岁(含)以下子女。
(5)申请提取前3年内未办理装修提取、装修贷款业务。
2.所需材料
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一类借记卡或者活期存折收款账户资料。
3.提取金额
同一家庭只能办理一次适老化改造提取或者一次适儿化改造提取,家庭提取总额上限2万元。改造住房存在非家庭成员共有产权的,提取总额不超过2万元乘以该家庭所占房屋产权比例。
(一)原文表述
缴存人在我市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近3年内未办理过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提取业务,对其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在本政策实施后进行装修的,可申请一次装修提取或装修贷款。办理装修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还需在全国范围内均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若房屋发生转让,新产权人申请该房屋的装修提取或装修贷款,需与这套房屋上一次办理同类业务的时间间隔满5年。
装修提取、装修贷款额度按房屋建筑面积核算,每平方米最高1500元,家庭提取或贷款总额不能超过实际装修出资额,上限为30万元。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装修,以及厨卫翻新、墙面刷新、地板更换、局部软装等局部零星改造,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
(二)政策解读
家庭自住住房装修提取、装修贷款业务具体办理条件、材料、审核流程等,按照《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与贷款操作实施细则》及相关解读规定执行。
(一)原文表述
缴存人在我市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其家庭名下我市行政区域内老旧自住住房开展自主更新、原拆原建的,可凭相关部门审批材料、不动产权证书、费用支付凭证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额。
(二)政策解读
1.办理条件
(1)缴存人在我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存在冻结、失信限制情形。
(2)住房范围限定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房屋产权清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属于以下三类情形之一:①经鉴定为 C 级、D 级危险住房;②无独立厨房、卫生间的非成套住宅;③年久失修、安全隐患较大、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房。
(3)本次公积金提取支持原拆原建、改扩翻两类更新模式。原拆原建指老旧住房拆除后整体重建;改扩翻按照我市大修自住房和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执行。
(4)老旧住房原拆原建项目已经住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完成审批,按省文件要求完成项目申报、纳入属地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年度计划。
(5)缴存人家庭持有该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2.所需材料
(1)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3)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4)住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材料,项目纳入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年度计划的相关证明;
(5)改造费用发票、费用支付凭证;
(6)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一类借记卡或者活期存折收款账户资料。
3.提取金额与业务规则
(1)同一家庭仅可就同一套老旧住房办理一次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提取。
(2)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出资额,以及改造项目竣工日期时点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财政奖补、社会资本投入部分不计入可提取的实际出资额。
(3)与非家庭成员共有产权房屋,不支持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提取。
(4)改造完成后,应按省文件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公积金中心可结合业务核验需要核验项目竣工、不动产登记办理相关情况。
(一)原文表述
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年度提取额度上限提高至15000元,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提取额度上限提高至18000元,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条件及相关规则与原有政策保持一致。
(二)政策解读
此次调整仅提升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上限,其业务条件及相关规则与原政策保持一致,未做调整。普通家庭年度提取额度上限从原有12000元提高至15000元,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提取额度上限从15000元提高至18000元。今年按原有政策已足额提取的,可补提3000元差额部分;未足额提取的,可按最新上限额度办理差额部分提取。
(一)原文表述
缴存人家庭患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病种扩大至35种,具体清单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多个肢体缺失、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严重重症肌无力、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二)政策解读
此次家庭患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病种从以前的10种扩大至35种,提取申请人在我市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其家庭有成员罹患以上病种之一,可依规申请提取公积金,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医保报销后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用总额,且不超过申请提取时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一)原文表述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连续正常缴存满1年(含)以上,年底一次性发放200元缴存补贴,存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账户已办理销户,或缴存人在我市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享受该项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即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存在单位职工缴存转入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方可销户提取。
(二)政策解读
在我市以灵活就业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满足补贴条件的,由公积金中心于符合条件当年年底统一将200元缴存补贴直接划入缴存人公积金账户,无需缴存人申请。每名缴存人仅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发放;已办理账户销户、办理过我市公积金贷款的人员不享受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存在冻结、失信限制等情形,以灵活就业方式缴存的资金,停缴封存后即可提取;如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有原工作单位停缴后转入的资金,此部分转入的资金须封存满半年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一)原文表述 缴存人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按年三种提取周期办理约定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对应周期内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剔除对冲还贷、已提取资金,提取额度不超出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二)政策解读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涵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周期由原来仅按年提取,调整为可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按年办理提取。可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两次提取间隔周期内家庭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核算额度时,应当扣减同一还款周期内该笔贷款已办理异地公积金对冲还贷资金。本次仅调整提取周期,业务申请条件、办理材料保持原有政策不变。 1.《通知》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业务办理具体要件、审核流程、额度测算细则,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出台配套操作细则。 2.《通知》所列各类贷款最高额度、测算可贷额度之间不叠加累加计算,不能同时享受多项额度提升政策。 3.《通知》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4年3月28日(含)之后印发的我市相关公积金政策调整文件有效期限同步调整与本通知保持一致。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处于正常及以上模式(个贷率>75%)时,视资金运行情况再行政策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