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的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2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并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 本操作规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办理纯住房商业性贷款且尚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贷”),如符合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在取得原商贷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将商贷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公积金贷款。
商转公贷款分为纯商贷转为纯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纯公贷款)和纯商贷转为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转组合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批、发放等各个环节,应当符合第一条有关文件的规定,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条件
商转公贷款按我市现行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执行,并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配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在商业银行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剩余还款期限一年(不含)以上,贷款状态正常。
(二)申请人应当是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当前仅存在原商贷抵押登记,无其他担保、查封、设立居住权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个贷受托银行办理的商贷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且只限原商贷发放银行办理。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不适用以下情形
(一)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不适用本操作规则。
(二)期房未转为现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我市现行的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并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积金贷款额度(含组合贷款)≤原商贷本金余额-4期原商贷月还款本金,取万元整数倍;
2、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非夫妻关系或者有约定产权份额的,商转公贷款额度应按各自的产权份额计算。
(二)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贷的剩余期限,并应遵循我市现行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规则。
商转组合贷款的,商贷和公积金贷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三)利率
商转公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对于首套房、二套房利率,按申请时公积金政策执行;商业贷款部分的利率执行商业银行贷款有关规定。
第七条 放款账户
商转公贷款款项划入受托银行的内部过渡账户。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
(一)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等);
2、用于还款的活期银行账户;
3、购房发票;
4、个人不动产(房产)登记情况;
5、《汕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6、征信授权书、个人征信报告(已婚夫妻须双方提供)。
(二)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贷银行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原件进行校核:
1、职工原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2、职工原商贷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复印件);
3、职工原商贷还款记录、还款计划;
4、原商贷银行出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5、其他所需贷款材料。
以上材料能够通过原商贷银行提供的,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交,但申请人不因此免除配合提交的义务。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商转纯公、商转组合贷款申请,取得银行同意后,提交询价申请书;
(二)管理中心根据询价申请书向税务机关发询价函,税务机关复函后,将复函移交受托银行,受托银行通知申请人办理面签,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按原商业银行要求的网点办理);
(三)受托银行根据商贷剩余本金余额、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公积金可贷额度及公积金贷款其他规定,核算公积金贷款金额(在办理商转组合贷款期间不能结清剩余商贷金额),将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并提交管理中心审批;
(四)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审批通过;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将材料退回受托银行,由银行告知申请人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原因;
(五)审批通过后,受托银行办理后续金融手续;
(六)放款时,如原商贷余额小于放款金额,管理中心终止放款,退回受托银行重审。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发放后,受托银行根据《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约定的委托事项,做好相关抵押工作,不得损害管理中心利益。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商转公贷款业务动态管理机制,当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3个月高于85%(含)时,管理中心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已受理的,继续办结;当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3个月低于85%时,管理中心将重新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管理中心暂停或重新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时,应提前通过官方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操作规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