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押过户”办理条件
(一)原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且仅为原贷款设定了正式抵押权(该笔贷款不能有除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及委贷银行以外的其他抵押权人),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二)原贷款当前无逾期。
(三)买卖双方及配偶、共有权人不在涉诉期且不属于被执行人。
(四)买方作为申请人必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五)申请贷款的总额度不小于卖方原贷款剩余本息(包括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如贷款金额低于所购房产原贷款余额,卖方需先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六)办理该笔“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必须与原贷款银行一致。
(七)买卖双方同意将贷款资金划入银行个贷放款资金暂挂户,并同意优先用于偿还卖方本次“带押过户”涉及的原个人住房贷款。
带押过户办理流程
(一)申请
买卖双方向受托银行提出“带押过户”贷款申请,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带押过户”申请及承诺书》、《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三方协议书》
买方填写《二手房基准价询价申请书》,提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卖方按受托银行要求提交资料。
受托银行:受理申请资料、向管理中心移交询价申请书。
管理中心:根据询价申请书向税务机关发询价函,税务机关复函后,将复函移交受托银行。
(二)审核 受托银行:按照贷款流程受理、面谈、审核,审查借款申请材料。符合贷款条件、材料齐全的,在住房公积金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将申请材料、《个人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带押过户”申请及承诺书》、《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三方协议书》移交管理中心审批。
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系统录入信息进行审批。
受托银行:审批通过后,根据管理中心审批意见办理以下事项:1.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移交管理中心;2.出具《同意“带押过户”和贷款审批声明书》(一式两份),分别移交不动产中心、管理中心;3.向管理中心申请放款资金。
管理中心:按照财务流程进行放款资金申请。
(三)办理带押过户
受托银行、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权注销、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新抵押权设立等手续。
(四)贷款发放 受托银行:完善系统信息录入,相关的纸质材料移交管理中心,并申请贷款资金发放。
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到银行账户。
(五)资金分配
受托银行:收到贷款发放资金后,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办理原贷款结清手续。
2.剩余资金按《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三方协议书》划转至卖方名下的银行账户。
流程图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