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你中心呈报的《关于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的通知》已经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 6 月 3 日
关于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
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的通知
一、适用对象
在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户缴存的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有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同时签订《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二、提取方式及金额
通过数据共享提取方式或约定金额提取方式实现按月提取。
(一)数据共享提取方式及提取金额
数据共享提取方式是指缴存人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本人还款信息,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将缴存人上月正常偿还的当期贷款本息金额,从其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到个人收款账户。
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个人住房贷款正常还款金额,且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舍尾至元)。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协议签订时该套住房贷款剩余应偿还的本息。该套住房以偿还部分住房贷款名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相应业务的银行还款凭证。
(二)约定金额提取方式及提取金额
约定金额提取方式是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缴存人还款数据的情况下,以签约时上月正常偿还的当期贷款本息确定为约定提取金额,由申请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协议约定的金额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到个人收款账户。
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协议约定提取金额,且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舍尾至元)。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协议签订时该套住房贷款剩余应偿还的本息。该套住房以偿还部分住房贷款名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相应业务的银行还款凭证。
(三)收款账户
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人正常Ι类银行结算账户。
三、申请条件
缴存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一)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未冻结,且申请时上月正常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二)该套住房贷款未结清且未办理一次性提取偿还贷款业务,缴存人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配偶。
(三)不存在提取未办结、预收件登记、司法冻结未解除及其他不允许提取等情形。
(四)在本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仅能委托按月提取偿还该套公积金贷款;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业务。
四、申请资料及办理渠道
(一)申请资料
1.首次签约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明;
(3)期房提供备案购房合同,再交易房提供房屋权属证明;
(4)住房贷(借)款合同;
(5)银行出具的当前贷款余额及申请时上月的还贷明细;
(6)本人Ι类银行卡;
(7)以偿还部分住房贷款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相应业务的银行还款凭证。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仅需(1)(2)项资料。
2.签约变更资料:本人身份证;变更资料。
3.签约终止资料:本人身份证。
(二)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
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可通过“巴中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申请、核对和确认签约的相关信息,完成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签约。
2.线下办理
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携带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前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现场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签约、签约变更、签约终止业务。
五、签约规定
(一)缴存人同时存在多套自住住房贷款未结清,仅能就其中一套委托签约。在协议有效期内,不能再办理他套住房还贷提取业务。
(二)签订协议后,同一套住房如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在协议终止后的次月进行申请,两次提取时间无需间隔12个月。
(三)缴存人夫妻双方均符合提取条件的,同一套住房选择的还贷提取方式及签订的提取协议种类应一致。
(四)缴存人夫妻双方同时签约的,默认先从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不足部分再从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
(五)协议签订后次月执行,执行时间为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
(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通过合作银行推送信息、银政通平台查询、人工核验等方式,校准约定提取金额。
六、协议终止
(一)完成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签约的缴存人(以下简称签约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协议自动终止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1.协议自动终止情形:
(1)该笔贷款已结清。
(2)约定金额提取方式的,累计提取金额大于该笔贷款剩余的应偿还贷款本息或累计提取时限超过该笔贷款剩余还款期数。
(3)签约后该套住房贷款逾期1期(含)以上的。
(4)签约后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5)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小于应提金额的。
2.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终止协议情形:
(1)签约人已不属于住房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配偶等不符合提取条件的。
(2)公积金缴存状态为封存或冻结(含部分冻结)或被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通知止付的。
(3)因国家、省、市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导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法履约的。
(二)协议有效期间,签约人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柜台等渠道申请终止协议。
(三)采取约定提取方式,贷款已结清的签约人应主动解除协议;若签约人未主动解除协议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在核实后终止协议。
(四)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签约人,如需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先行解除协议。
七、其他事项
(一)本业务仅为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不代替还款责任,缴存人每月应在住房贷款还款日前关注银行个人还贷账户资金余额,履行正常还贷义务。若因住房公积金未及时汇缴入账、银行支付结算延迟、数据共享无法及时获取等原因造成委托按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未能按时到账,或因缴存人未及时在委托扣款账户足额存入资金等原因导致贷款逾期的,由缴存人自行承担责任。
(二)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执行。
(三)相关管理规定或办理渠道、查询渠道等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四)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
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协议
附件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协议
协议编号:
委托人(借款人及借款人配偶,以下简称“甲方”):
主 借 款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主借款人配偶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的通知》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的通知》的所有规定,以及与之相关的操作程序;如遇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政策发生变化,甲方自愿按最新政策执行,乙方有权单方调整本协议项下业务办理规则、提取标准等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申请终止本协议。
二、甲方已经仔细阅读并明晰本协议内容及含义,并保证所填写、确认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合法、有效、真实、准确。
三、甲方住房贷款类型为:□本地公积金贷款 □本地商业贷款
□异地组合贷款 □异地公积金贷款 □异地商业贷款
贷款发放银行为
(一)本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相关信息(本地公积金贷款按照本条内容填写,确认相关信息)
主借款人:
贷款房屋地址:
贷款合同号:
公积金贷款金额: 万元
贷款合同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二)其他借款合同相关信息(本地商业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异地商业贷款、异地组合贷款按照本条内容填写,确认相关信息)
主借款人:
贷款房屋地址:
贷款合同号:
贷款金额/组合贷款: 万元
贷款合同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三)组合贷款发放日不一致的,以贷款发放日在前的确定贷款起始日;组合贷款还款期间不一致的,以贷款还款期间届满日在后的确定贷款还款期限届满日。
四、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授权由乙方通过且不限于“银政通”查询、人工核验等方式,查询甲方贷款的相关信息,校准提取金额,并由乙方按照乙方校验后的金额进行按月提取,甲方对此予以认可。甲方对校验后的提取金额有异议的,应在提取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该提取金额。
五、由乙方将甲方授权委托按月提取的金额,直接转入以下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主 借 款 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主借款人配偶:姓 名 身份证号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六、甲乙双方约定按 □数据共享提取方式 □约定金额提取方式(约定金额 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且同意每月提取金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数据共享提取方式的执行标准:以签约时上月正常偿还的当期贷款本息金额确定为提取金额(舍尾至元)。
(二)约定金额提取方式的执行标准:以签约时上月正常偿还当期贷款本息确定为约定提取金额(舍尾至元)。
(三)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该笔贷款剩余本息且提取时限不超过该笔贷款剩余还款期数。
七、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应确保签约的本人银行卡状态正常,且在有效期内。若因银行卡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转账失败及其他任何不利后果,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且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协议其他条款(特别是第九条、第十条)享有的权利。
八、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的身份信息(包含姓名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签约银行账户信息等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影响提取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房屋权属转移、婚姻关系变动、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等非正常情况的,应及时办理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终止手续。甲方未及时变更、终止或已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亦无需说明理由,并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违规提取的全部住房公积金本息。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终止手续影响提取的,乙方不承担责任。若甲方任一委托人向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时,乙方认为需要终止的,乙方有权直接单方终止本协议,终止通知送达甲方后生效,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亦无需说明理由。
十、本业务仅为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不代替还款责任。甲方应当在每月还款日前关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银行委托扣款账户余额以及按月提取的公积金到账情况,且甲方应确保贷款银行委托扣款账户余额满足当月贷款还款金额,避免发生贷款逾期。若因甲方住房公积金未及时汇缴、银行支付结算、数据共享无法及时获取等原因造成委托按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未能按时到账,或因甲方未及时在贷款银行委托扣款账户足额存入资金或其他原因造成贷款逾期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十一、本协议有效期内,所列甲方委托人均同意授权乙方通过银行计算机系统和每年任意月份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保存甲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相关信息,同时许可该相关银行向乙方提供甲方贷款的相关信息,直至本协议终止后1年,用于乙方合规核查、档案管理等必要用途。查询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借款人及其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还款账号、开户银行;2、贷款房屋地址、面积;3、贷款银行、贷款合同起止时间、还款方式、贷款识别号码;4、贷款金额、截止查询时点的贷款余额、合同约定还款日;5、因本协议项下业务所需甲方的其他相关信息等。
乙方对获得的甲方所有贷款信息及还款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或为履行监管要求、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须),且只能用于乙方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的信息核对、本协议签订、提取金额认定和校准,内部合规核查、监管要求报送。乙方基于上述信息形式形成的衍生统计数据,分析成果等所有衍生权益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对乙方查询、保存的该相关信息及约定的使用用途不持任何异议。
十二、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落款处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为双方的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按该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若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未通知的,按原地址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本协议项下甲方有多个主体的,向任一甲方主体送达即对全部甲方主体发生效力。
十三、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中心签章)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