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6年10月8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建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房租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改造的;
(七)患重大疾病、意外重伤、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情形的,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中患重大疾病、意外重伤情形的,职工及其配偶、职工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中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八)至(十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至(十二)项情形之一的,如果职工存在未结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销户提取,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偿还购房、建房贷款本息的情形申请提取。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多项提取情形的,只能以其中一种情形申请提取;职工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情形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第七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继承、赠与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后申请提取的;
(三)存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处于逾期还贷状态的;
(四)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多人(三人及以上)联名共同购(建)房的;
(五)同一人两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六)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产权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七)使用虚假或已失效的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被公积金中心限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八)国家和省不予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或其配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在户籍所在省购买、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全国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或其配偶对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进行大修的,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或D级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或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或建造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并进行装修,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职工或其配偶拥有本市自住住房产权并需支付物业管理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或其配偶、双方父母对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进行加装电梯等改造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章 提取时间及额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提取的,提取时间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距离上一次提取应当相隔6个月及以上。
职工或其配偶一次性全款购买外市二手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交易单价超过当地二手住房交易市场平均价格60%的(以当地住建部门提供信息为参考),超出部分不计入提取额度。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提取情形,并更换另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变更本人或配偶未提取过的另一套住房,总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套住房总房价提取额度(总提取金额=更换的房产总房价-已提取金额);
(二)偿还购房、建房贷款本息的,属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6个月后申请。纯商业贷款的应当还款1个月后申请。距离上一次提取应当相隔1个月及以上。
首次办理的,职工及配偶、购房联名人(以下简称提取关系人)可合计提取额度为:可提取额度=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累计已还本息金额-提取关系人累计已提金额。
后续办理的,使用本市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选择对冲模式、其他贷款类别只能选择报销模式。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提取情形,并更换另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变更本人或配偶未提取过的另一套住房。职工累计已提金额超过新房产实际支付的首期金额与已还本息之和的,提取额度以变更后已还本息为准,累计已提金额不得超过新房产购(建)房总价与贷款利息之和,距离上一次提取应当相隔1个月及以上;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总造价。建房总造价计算方式:住房建筑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公布的造价标准(端州城区建设工程私人住宅参考造价),距离上一次提取应当相隔6个月及以上;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一周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不超大修费用,距离上一次提取应当相隔6个月及以上;
(五)支付房租的,职工每人每月提取最高限额为800元,首次提取额度计算最多不超过3个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按每月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两年所交租金,应当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距离上一次提取应当相隔1个月及以上;
(六)装修自住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该住房初始登记日期满6个月后,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不动产权证书所载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每人只能提取一次,且应当以同一套房申请提取;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每户每月最高提取限额为300元,首次提取额度自登记申请当月起计算,后续可按间隔月数累计提取,且应当以同一套房申请提取,距离上一次提取应当相隔3个月及以上;
(八)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改造的,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每人只能提取一次,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家庭所分摊安装电梯的费用,距离上一次提取应当相隔6个月及以上;
(九)患重大疾病、意外重伤的,职工及其配偶、职工父母、子女应当自广东省内医院相关治疗费用凭证开具时间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院期间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费部分;
(十)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当年职能部门核定的低保金额,距离上一次提取应当相隔6个月及以上。
第十六条 提取关系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合计其提取额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情形和条件的,由职工本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第十八条 办理提取业务所需的提取资料、办理方式、业务流程等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以提取办理须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应划转至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除外);不准予提取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职工原因。异地购房、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向相关部门查档核实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根据已有材料和已开通的信息共享核查渠道不能作出审核结论,需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应及时告知职工:
(一)异地购房、异地还贷、重大疾病、意外重伤的;
(二)同一套房屋多次交易申请提取的;
(三)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出现交易异常的;
(四)其他存疑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具备信息化等条件支持离柜办理的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网络、自助终端等方式提供自助办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提取审批流程,简化所需材料,推进提取业务电子化、自助化、自动化。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以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相关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4年11月29日印发的《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肇房委〔2024〕17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