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结合本市实际,对《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进行修订
二、文件依据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督总局 关于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房〔2025〕65号); 《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办发〔2022〕34号)。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
✅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适应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
四、主要内容
《提取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为:
︽ 提 取 办 法 ︾ 明确了开展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文件依据、管理机构及适用范围。 明确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明确了第四条中提取情形对应的提取条件。 细化了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情形的时间、额度。 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人、具体的审批时限。 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其他事项做出规定。
五、主要修订内容
1.新增装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或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或建造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该住房初始登记日期满6个月后,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不动产权证书所载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每人只能提取一次,且应当以同一套房申请提取。
2.新增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或其配偶拥有本市自住住房产权并需支付物业管理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户每月最高提取限额为300元,首次提取额度自登记申请当月起计算,后续可按间隔月数累计提取,且应当以同一套房申请提取,距离上一次提取应当相隔3个月及以上。
3.删减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职工失业的提取情形。
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改造的提取范围由“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职工及其配偶、职工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修改为“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情形的,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1.删除第七条第(四)项“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建)房”。
2.异地购房提取条件由“第八条 职工或其配偶在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修改为“第八条 职工或其配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二)在户籍所在省购买、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三)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全国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时间及额度,在第十六条第(一)项新增“职工或其配偶一次性全款购买外市二手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自住住房,交易单价超过当地二手住房交易市场平均价格60%的(以当地住建部门提供信息为参考),超出部分不计入提取额度”。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提取时间及额度,第十六条第(二)项由“提取额度为购(建)房总价与贷款利息之和”修改为“首次办理的,职工及配偶、购房联名人(以下简称提取关系人)可合计提取额度为:可提取额度=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累计已还本息金额-提取关系人累计已提金额。
后续办理的,使用本市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选择对冲模式、其他贷款类别只能选择报销模式。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提取情形,并更换另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变更本人或配偶未提取过的另一套住房。职工累计已提金额超过新房产实际支付的首期金额与已还本息之和的,提取额度以变更后已还本息为准,累计已提金额不得超过新房产购(建)房总价与贷款利息之和,距离上一次提取应当相隔1个月及以上”。
3.支付房租提取的提取时间及额度,由“每人每月提取最高限额为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提取最高限额为800元”、“首次提取额度计算最多不超过6个月”调整为“首次提取额度计算最多不超过3个月”。
1.删除原“第六章 监督及管理”的第二十二条“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职工违规提取所得的资金全额退回之日起3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并依法实施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报送其所在单位,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协助对其依法处理”。
2.删除原“第六章 附则”的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完善现行的提取间隔时间、患重大疾病、意外重伤的相关提取政策。
六、主要条款问题解答 1,“自住住房”是指? 答: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或租赁权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再交易住房、法拍房等。 2,如何理解“职工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情形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中的同一时间段? 答: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3,如何理解装修自住住房中的“职工及其配偶每人只能提取一次,且应当以同一套房申请提取”? 答:每人仅可办理一次装修提取,职工及其配偶应当以同一套房申请提取。以同一套房申请提取的职工、职工配偶、购房联名人应当合计其提取额度。 4,装修自住住房提取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缴存职工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已婚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 ②本人银行借记卡(I类账户)、肇庆市社会保障卡或活期存折; ③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簿,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所提取房产的分配协议,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提供整份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以及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文件材料(主要为生效证明或判决、调解书的送达回证(公告)等)); ④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 若职工提取房屋存在其他联名人,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联名人需携带身份证一同前往签署《装修提取承诺书》。 5,职工及其配偶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该住房购房联名人能否继续提取? 答:可以,以同一套房申请提取的职工、职工配偶、购房联名人应当合计其提取额度。若购房联名人存在其他购买或建造的自住住房符合装修提取条件,可以另一套房申请装修提取。 6,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每户每月最高提取限额为300元怎么理解? 答:以同一套房申请物业费提取的职工、职工配偶、购房联名人需合计其提取额度。若职工A首次于2026年9月28日申请物业费提取,已提金额300元,其配偶B以及购房联名人C可提额度为0元。其配偶B及购房联名人C最快可于2026年10月28日申请物业费提取,可提取额度合计为300元。 7,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缴存职工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已婚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 ②本人银行借记卡(I类账户)、肇庆市社会保障卡或活期存折; ③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簿,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所提取房产的分配协议,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提供整份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以及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文件材料(主要为生效证明或判决、调解书的送达回证(公告)等)); ④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 七、利民举措 《提取办法》新增“装修自住住房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提取情形; 支付房租“每人每月提取最高限额为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提取最高限额为800元”、“距离上一次提取需相隔3个月以上”调整为“距离上一次提取应当相隔1个月及以上”。租房提取目前仅支持通过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其余渠道(如粤省事、网厅、线下窗口等)因系统维护暂未开放,以实际恢复时间为准。 八、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4年11月29日施行的《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肇房委〔2024〕17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