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现就我市开办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白城市行政区域内拥有的自住住房,可选择家庭名下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条件
1.取得不动产权证一年以上。
2.缴存职工或配偶存在未结清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提取时贷款还款状态须为正常,无逾期。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无司法冻结。
三、提取金额
累计提取金额按照每平方米1500.00元标准计算总额。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权证原件;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申请人的Ⅰ类银行卡;
4.婚姻关系证明。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执行。
六、其他
根据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阶段性放宽购房提取条件的通知》(白金管规字〔2025〕3号)、《关于延长阶段性放宽购房提取执行时限的通知》(白金管字〔2026〕3号)及《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白金管规字〔2026〕1号)中第三条“关于支持继承、赠与住房维修改造提取”以及第八条“关于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住房自主提升改造”,执行时间至2026年10月31日终止。
附:《关于开办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的解读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6日
附件
《关于开办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及调整目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相关规定,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吉建房〔202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办自住住房装修提取,同时调整阶段性购房提取,支持继承、赠与住房维修改造提取及自主提升改造公积金贷款业务截止时间。
二、政策解读
解读一:哪些房屋可以申请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答: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白城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取得不动产权证一年以上的自住住房,可选择家庭名下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的不在提取范围内。
解读二:怎么界定不动产证一年以上的自住住房时间?
答:以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登记时间满一年以上可申请办理。
解读三:办理自住住房装修提取对贷款、缴存账户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若有未结清的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还款状态须保持正常;二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不存在司法冻结情形。
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的,需将贷款恢复至正常还款状态;账户被司法冻结的,需解除冻结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取。
解读四:一个家庭是否可以对名下多套住房分别申请装修提取?
答:不可以。缴存人家庭仅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装修提取。
解读五:装修提取额度怎么计算?
答: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按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00元标准计算总额,只允许提取一次,单次提取金额不得低于3000元。
解读六:跃层房屋怎么核算装修提取的建筑面积?
答:房屋主体面积与跃层面积可以合并计算,按每平方米1500元核定累计提取上限,不动产权证书未登记跃层建筑面积的,跃层部分面积不纳入装修提取面积核算。
解读七:申请提取时房屋的所有权证无法通过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核验怎么办?
答:申请人应当携带房屋权属证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完成登记信息更新后再申请办理提取。
解读八:房屋已办理贷款的,不动产权证处于抵押状态,不能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如何办理?
答:申请人提供不动产出具的产籍证明。
解读九:房屋在期房阶段办理贷款的可以申请装修提取吗?
答:不可以。期房阶段房屋尚未完成期转现,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因此不符合装修提取的申请条件。只有在该套房屋完成期转现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方可申请装修提取。
解读十:申请装修提取时父母、子女是否可以申请办理?
答:不可以。
解读十一:阶段性购房提取,支持继承、赠与住房维修改造提取及自主提升改造公积金贷款政策停止执行后,日后还能再开办此项业务吗?
答:《关于阶段性放宽购房提取条件的通知》(白金管规字〔2025〕3号)、《关于延长阶段性放宽购房提取执行时限的通知》(白金管字〔2026〕3号)及《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白金管规字〔2026〕1号)中第三条“关于支持继承、赠与住房维修改造提取”以及第八条“关于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住房自主提升改造”,制定政策的初衷是解决房屋装修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市开办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后,三项业务将于2026年10月31日政策终止执行。2026年11月1日起,不再办理。
解读十二:回迁房,继承、赠与取得的房屋是否可以办理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答:回迁房,继承、赠与方式取得的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满一年以上,符合本通知提取条件的,均可按照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政策申请办理,家庭仅限申请一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