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吉建房〔2026〕9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6〕12号),现就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规范购房类提取业务
取消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提取政策,不再支持缴存人及其配偶以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名下的自住住房(包括全款购房、购房首付款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时限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因罹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应当在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办理,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总额。
三、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
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名下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不超过40年。
五、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名下的本市自有老旧住房,经住建部门认定批复开展自主更新、原拆原建项目的,项目竣工后,缴存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能力认定、抵押担保方式均参照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办理业务除常规贷款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交住建部门老旧住房改造认定或审批材料、项目个人出资凭证。
六、调整共同借款人范围
公积金共同借款人仅限定为配偶,其他人不再作为共同借款人。
七、调整自主提升改造贷款
自主提升改造贷款截止日期从2026年10月31日调整到2026年9月30日,10月1日后不再受理。之前已经受理办结的住房自主提升改造贷款业务,仍按原业务约定继续执行。已发放贷款按原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不受本政策调整影响。
八、调整高层次人才、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贷款缴存时限
经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A-E类高层次人才、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缴存时限调整为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九、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接续机制
1.异地转入:缴存职工从外地调转至白城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在本市正常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即可申请办理异地转入,将外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本市个人账户。
2.异地转出:缴存职工从白城市行政区域内调转至外地就业,本市公积金账户已封存,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即可申请办理异地转出,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缴存地个人账户。
十、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8日



